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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系统设计
8.2.1 火灾报警控制器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应少于地址总数额定容量10%的余量,且每回路地址总数不宜超过100点。
8.2.2 火灭应急广播的设置:
——室内不便安装扬声器的建筑,可根据情况安装在建筑外的墙壁上或其它便于安装的部位;
——设置在室外的扬声器应具有防水、防尘功能;
——日常无人员活动的场所,扬声器的设置应适当减少。
8.2.3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人工警报装置。
8.2.4 消防电话的设置: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文物建筑群的重点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电话分机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殿堂或人日常居住的房间处;
——电话分机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殿堂或人日常居住的房间处;
——文物建筑群中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的重要部位宜设置电话插孔;
——消防电话插孔应设置在附近没有电话分机的手动报警按钮旁。
8.2.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每组(座)文物建筑应设置不少于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建筑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宜大于30m;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出入口处;一一室外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并便于操作的部位,应具有防水、防尘功能;
——日常没有人员活动的场所,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应适当减少。
8.2.6 根据文物建筑的结构特点,宜选择点型、线型或吸气式火灾探测器。
8.2.6.1 下列场所宜选择感烟探测器:
——正殿、配殿、厢房及塔室、展厅及地下封闭空间等场所;
——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8.2.6.2 高于12m且无遮挡的大厅或殿堂,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8.2.6.3 下列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具有高空气流量的场所;
——人员不宜进入的场所;
——需要进行隐蔽探测的场所;
——点型感烟、感温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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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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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本原则
- 5 管线(设备)
- 5.1 一般规定
- 5.2 安装施工中管线(设备)设置
- 5.3 室内暗配管线的敷设
- 5.4 室内明配管线(设备)的设置
- 5.5 电缆沿梁、屋檐、墙、柱的敷设
- 5.6 塑料护套线的敷设
- 6 消防给水系统
- 6.1 消防给水系统
- 6.2 消防水池
- 6.3 文物建筑的消防用水量
- 6.4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 6.5 消防水池与消防泵房
- 6.6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防栓
- 6.7 室内消火栓
- 6.8 消防炮、消防水幕
- 7 自动灭火系统
- 7.1 自动灭火系统
-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细水雾灭火系统
- 7.3 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 7.4 气体灭火系统
- 7.5 探火管式灭火装置
-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
- 8.2 系统设计
- 9 消防电源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9.1 消防电源
- 9.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10 灭火器设置
- 10.1 灭火器的选择
- 10.2 灭火器的配置
- 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附录A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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