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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要求
4.1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内容包括建筑消防设施、设备、部件及其管网、管线等组件的维修和保养。
4.2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及其组件需移动到安装使用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拆除故障设施、设备、组件时应按相关规定更换合格的备用品。
4.3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及其组件在现场维修保养期间可能导致失效时,应按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
4.4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应按照GB 29837的规定执行,维修保养作业完成后应按规定接入复检。
4.5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见附录A),完成或阶段性完成后应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见附录B),维修保养资料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4.2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及其组件需移动到安装使用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拆除故障设施、设备、组件时应按相关规定更换合格的备用品。
4.3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及其组件在现场维修保养期间可能导致失效时,应按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
4.4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应按照GB 29837的规定执行,维修保养作业完成后应按规定接入复检。
4.5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见附录A),完成或阶段性完成后应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见附录B),维修保养资料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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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5 维修保养项目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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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基本要求
- 5 维修保养项目及方法
- 5.1 消防供配电设施
-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5.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 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5 水喷雾灭火系统
- 5.6 细水雾灭火系统
- 5.7 消防炮灭火系统
- 5.8 泡沫灭火系统
- 5.9 气体灭火系统
- 5.10 干粉灭火系统
- 5.11 防烟排烟系统
- 5.1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5.13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 5.14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 5.15 防火分隔设施
- 5.16 消防电梯
- 5.1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 5.1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5.19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 5.20 灭火器
-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
-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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