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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泡沫灭火系统
5.8.1 维修
5.8.1.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维修方法:
a) 比例混合器锈蚀,应拆下除锈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无法清除应更换;
b)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平衡阀无法工作,应检查平衡阀的橡胶密封膜,如损坏宜更换同规格密封膜。
5.8.1.2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维修方法:
a) 泡沫发生器无法发泡或发泡不正常,检查泡沫发生器吸气口,如有异物应清理;
b) 泡沫混合液不满足要求,如泡沫液失效或混合比不满足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5.8.1.3 泡沫罐及附件
维修方法:
a) 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液储罐进水导致渗漏,检修储罐进水控制阀门,无法修复应更换;
b) 泡沫灭火系统供水设施、管网维修见5.3.1相关内容;
c) 泡沫罐维修应由原生产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8.2 保养
5.8.2.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检查要求:
a) 每月检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外观,各组件应无损伤、变形、锈蚀;
b) 每月检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各部位应密封良好,阀门启闭灵活,无杂物阻塞。
保养方法:
a) 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使用后应关闭进液阀,将混合器及管道冲洗干净后关闭进水阀,密封部件损坏应更换,有杂物堵塞应清除;
b) 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使用后须冲洗干净,密封部件损坏应更换,吸液口、喷嘴应畅通,过滤网应清洗干净,有杂物应清除,调节手柄应灵活可靠;
c) 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罐内的泡沫液应按时抽样检查,泡沫液失效应更换并记录更换日期,有囊式泡沫罐应定期做胶囊验漏试验,试验时可打开排水阀,如有泡沫液排出应修补或更换胶囊。每年应运行1次,检查各阀门、比例混合器、压力表等工况。安全阀应按期校验。使用后须用清水冲洗干净,密封部件损坏应更换,有杂物堵塞应清除;
d) 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每年至少应运行1次,呼吸阀、安全阀应按期校验。使用后须用清水冲洗干净,密封部件损坏应更换,有杂物堵塞应清除。泡沫液泵应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做运行试验。罐内泡沫液应定期抽样检验,泡沫液失效应更换并记录更换日期。
5.8.2.2 泡沫产生装置
检查要求:
a) 每月检查泡沫产生装置外观,应无损伤、变形、锈蚀;
b) 每月检查泡沫产生装置各部位应密封良好,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用手转动叶轮应灵活,固定式泡沫炮的手动机构应无卡阻现象。
保养方法:
a) 每月清除低倍泡沫发生器滤网杂物,保证空气通道畅通。每月检查泡沫发生器密封玻璃,如破裂应更换,泡沫发生器使用后须用清水冲洗干净,回复完好状态;
b) 高倍泡沫发生器使用后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每年应做1次发泡试验,泡沫发生器检修组装完毕应按规定进行水压试验,不得有渗漏现象。水力驱动式泡沫产生器叶片角度不得随意变动;
c) 泡沫枪使用后检查各部件应完整,连接应紧固,吸管和管牙接口等处橡胶垫圈应完好,使用后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附着杂物,自吸式泡沫枪应保证泡沫液容器或泡沫液背桶内泡沫液储量符合要求;
d) 泡沫喷头外观有机械损伤应更换,使用后用须清水冲洗干净,清除管道及喷头处杂物,喷头喷洒应正常。
5.8.2.3 泡沫罐及附件
检查要求:
a) 每日检查泡沫罐及附件外观,应无损伤、变形、锈蚀,铭牌标识清晰,密封完好;
b) 每年检查管道应无损伤、变形、锈蚀,地下管道每五年至少检查1次。
保养方法:
a) 泡沫液储量不足时应补充原型号泡沫液,储量应达到设计储存量;泡沫液变质或有过量沉降物时,应更换合格泡沫液;
b) 每半年除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堤内泡沫管道及高倍数泡沫发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需要全部冲洗,清除锈渣,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可不冲洗,但要清除锈渣,平时无压管道若直观检查不能确定是否正常应做压力试验。
5.8.3 报废
5.8.3.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中的胶囊破损时应报废。
5.8.3.2 泡沫比例混合器锈蚀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3 泡沫喷头、泡沫枪外观出现碰撞变形或有明显机械损伤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4 泡沫罐罐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5 泡沫液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
5.8.1.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维修方法:
a) 比例混合器锈蚀,应拆下除锈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无法清除应更换;
b)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平衡阀无法工作,应检查平衡阀的橡胶密封膜,如损坏宜更换同规格密封膜。
5.8.1.2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维修方法:
a) 泡沫发生器无法发泡或发泡不正常,检查泡沫发生器吸气口,如有异物应清理;
b) 泡沫混合液不满足要求,如泡沫液失效或混合比不满足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5.8.1.3 泡沫罐及附件
维修方法:
a) 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液储罐进水导致渗漏,检修储罐进水控制阀门,无法修复应更换;
b) 泡沫灭火系统供水设施、管网维修见5.3.1相关内容;
c) 泡沫罐维修应由原生产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8.2 保养
5.8.2.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检查要求:
a) 每月检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外观,各组件应无损伤、变形、锈蚀;
b) 每月检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各部位应密封良好,阀门启闭灵活,无杂物阻塞。
保养方法:
a) 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使用后应关闭进液阀,将混合器及管道冲洗干净后关闭进水阀,密封部件损坏应更换,有杂物堵塞应清除;
b) 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使用后须冲洗干净,密封部件损坏应更换,吸液口、喷嘴应畅通,过滤网应清洗干净,有杂物应清除,调节手柄应灵活可靠;
c) 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罐内的泡沫液应按时抽样检查,泡沫液失效应更换并记录更换日期,有囊式泡沫罐应定期做胶囊验漏试验,试验时可打开排水阀,如有泡沫液排出应修补或更换胶囊。每年应运行1次,检查各阀门、比例混合器、压力表等工况。安全阀应按期校验。使用后须用清水冲洗干净,密封部件损坏应更换,有杂物堵塞应清除;
d) 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每年至少应运行1次,呼吸阀、安全阀应按期校验。使用后须用清水冲洗干净,密封部件损坏应更换,有杂物堵塞应清除。泡沫液泵应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做运行试验。罐内泡沫液应定期抽样检验,泡沫液失效应更换并记录更换日期。
5.8.2.2 泡沫产生装置
检查要求:
a) 每月检查泡沫产生装置外观,应无损伤、变形、锈蚀;
b) 每月检查泡沫产生装置各部位应密封良好,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用手转动叶轮应灵活,固定式泡沫炮的手动机构应无卡阻现象。
保养方法:
a) 每月清除低倍泡沫发生器滤网杂物,保证空气通道畅通。每月检查泡沫发生器密封玻璃,如破裂应更换,泡沫发生器使用后须用清水冲洗干净,回复完好状态;
b) 高倍泡沫发生器使用后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每年应做1次发泡试验,泡沫发生器检修组装完毕应按规定进行水压试验,不得有渗漏现象。水力驱动式泡沫产生器叶片角度不得随意变动;
c) 泡沫枪使用后检查各部件应完整,连接应紧固,吸管和管牙接口等处橡胶垫圈应完好,使用后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附着杂物,自吸式泡沫枪应保证泡沫液容器或泡沫液背桶内泡沫液储量符合要求;
d) 泡沫喷头外观有机械损伤应更换,使用后用须清水冲洗干净,清除管道及喷头处杂物,喷头喷洒应正常。
5.8.2.3 泡沫罐及附件
检查要求:
a) 每日检查泡沫罐及附件外观,应无损伤、变形、锈蚀,铭牌标识清晰,密封完好;
b) 每年检查管道应无损伤、变形、锈蚀,地下管道每五年至少检查1次。
保养方法:
a) 泡沫液储量不足时应补充原型号泡沫液,储量应达到设计储存量;泡沫液变质或有过量沉降物时,应更换合格泡沫液;
b) 每半年除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堤内泡沫管道及高倍数泡沫发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需要全部冲洗,清除锈渣,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可不冲洗,但要清除锈渣,平时无压管道若直观检查不能确定是否正常应做压力试验。
5.8.3 报废
5.8.3.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中的胶囊破损时应报废。
5.8.3.2 泡沫比例混合器锈蚀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3 泡沫喷头、泡沫枪外观出现碰撞变形或有明显机械损伤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4 泡沫罐罐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5 泡沫液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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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基本要求
- 5 维修保养项目及方法
- 5.1 消防供配电设施
-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5.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 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5 水喷雾灭火系统
- 5.6 细水雾灭火系统
- 5.7 消防炮灭火系统
- 5.8 泡沫灭火系统
- 5.9 气体灭火系统
- 5.10 干粉灭火系统
- 5.11 防烟排烟系统
- 5.1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5.13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 5.14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 5.15 防火分隔设施
- 5.16 消防电梯
- 5.1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 5.1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5.19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 5.20 灭火器
-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
-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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