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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干粉灭火系统
5.10.1 维修
5.10.1.1 贮存容器
维修方法:
a) 维修前应根据设计图纸等资料仔细核对防护区、瓶组、启动瓶、控制装置、触发装置和启动按钮、模块等组件的标识与逻辑位置的对应关系,防止误操作;
b) 维修保养工作可能会造成误动作时,应采取插保险销、止动销或者断开控制线等措施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将设备复原,确保系统进入准工作状态;
c) 压力容器及附件的维修应由原生产厂家、法定的灭火剂充装机构或气瓶检验机构进行;
d) 贮气瓶组内压力小于设计贮存压力的90%,应更换备用贮存容器,或委托法定充装机构充装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增压气体,并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
e) 每次灭火后应彻底将管道中残留干粉吹扫干净,按要求重新装填干粉灭火剂,由法定充装机构重新灌装驱动气体,更换同规格的密封膜片及全部〇型圈等,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5.10.1.2 系统组件
维修方法:
a) 干粉贮存容器、释放装置、安全泄放装置、贮气瓶组、容器阀、集流管、减压阀、信号反馈装置及控制装置等系统组件有变形、裂纹等明显的机械损伤,应更换同规格部件;
b) 与阀驱动装置连接的启动管路缩径变形时,应更换该段管路;
c) 高压软管变形、裂纹及老化,应更换同规格高压软管;
d) 引发器超出有效的使用年限前一个月内应更换同规格的引发器;
e) 贮气瓶组压力值不在设计范围内,如压力表上游有表阀,应首先缓慢开启表阀,仍欠压可更换同规格压力表,当压力仍不能达到设计范围或压力表上游无表阀时,应替换备用瓶或委托法定充装机构充装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增压气体,并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
检查要求:
a) 每半月检查选择阀、喷头、减压阀、信号反馈装置等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它机械损伤,表面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铭牌、标识清晰,铅封等应完整;
b) 每月检查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识,应完整清晰;
c) 每月检查减压器,应处于规定位置,限位措施完好,每季度操作减压阀手柄,应转动灵活,转动后复原;
d) 每月检查干粉贮存容器释放装置、检漏装置、区域分配阀、充气增压阀状态,除贮气瓶容器阀外,每季度对全部可开启部件全开全闭2次后恢复准工作状态;
e) 每月检查电引发器引出线及连接电缆应无折断、破损等现象;
f) 每季度检查与阀驱动装置连接的全部启动管路,应紧固;
g) 每半年以自动启动方式对干粉灭火系统每个防护区进行1次模拟启动试验:
1) 管网灭火系统的驱动装置与控制器的启动输出端脱离,可用指示灯等相关负载或测量仪器连接在控制器启动输出端,代替驱动装置;
2) 悬挂式灭火装置启动总线与控制器的启动输出端脱离,可用指示灯等相关负载或测量仪器连接在控制器启动输出端,代替灭火装置;
3) 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内任意一个火灾探测器或启动按钮动作,探测器报警信号输出后,声光报警信号应正常;
4) 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内两个独立火灾探测器或启动按钮动作,控制器控制信号输出后,指示灯等相关负载或测量仪器显示应正常;
5) 在延迟时间内再按下紧急停止按钮,观察控制器启动信号应中止。
h) 每年以自动启动方式对干粉灭火系统每个防护区进行1 次模拟喷气试验:
1) 管网灭火系统模拟喷气试验时灭火剂贮存容器可不灌装干粉,宜采用氮气或压缩空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试验气瓶数不应小于驱动气体储瓶总数的20%,干粉贮存容器出口释放装置采用膜片结构时,可在试验前卸除出口释放装置,用相同通径的球阀代替;
2) 无管网灭火系统模拟喷射试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任取两套灭火装置(不足三套取一套),贮压灭火装置换上只充气不灌装干粉的灭火装置,非贮压灭火装置用实物,按设计要求接好控制线,其它灭火装置的控制总线与控制器的启动输出端脱离。
保养方法:
a) 压力值不在设计范围内时,如压力表上游有表阀,先缓慢开启表阀,仍欠压时可更换同规格压力表,压力仍不能达到设计范围或压力表上游无表阀时,应替换备用瓶或委托法定充装机构充装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增压气体,并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
b) 每月清洁减压阀、信号反馈装置、选择阀、喷嘴、检漏装置,清理周围影响操作的杂物;
c) 每月清洁灭火装置及其相关组件的表面;
d) 安全释放阀铅封拆掉或动过应通知厂家调整或更新后复原,清理并保持安全释放阀出口畅通。
5.10.2.3 管网和喷嘴
检查要求:
a) 每月使用风速仪等检查喷嘴与保护对象间的空气流动速度,大于2.0m/s时应安装挡风措施;
b) 每月检查各喷嘴完好情况,密封膜应无破损,清理喷嘴与被保护对象之间的遮挡物;
c) 每季度检查管道及固定支(框)架,松动应紧固;
d) 每年检查灭火剂输送管道和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e) 每年检查全部管网、组件、喷嘴及支(框)架和法兰、接口处安装的牢固情况。
保养方法:
a) 管道表面防腐涂层、镀层脱落的,应先打磨光亮,再施涂面漆;
b) 每年清理疏通灭火剂输送管道和喷嘴孔口;
c) 管网、组件、喷嘴及支(框)架和法兰、接口处如有螺栓缺失、松动应补齐、紧固,处于潮湿或露天场所的应在可见螺纹处施涂润滑脂;
d) 每两年应对室内管网和喷头进行1次吹扫,每年应对室外管网和喷头进行1次吹扫,保持管网畅通,吹扫应从喷嘴向干管方向进行。
5.10.3 报废
5.10.3.1 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 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c) 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 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 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f) 经检验不符合GB 13075、GB 13004、TSG R0004相关规定的。
5.10.3.2 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10.3.3 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应报废。
5.10.1.1 贮存容器
维修方法:
a) 维修前应根据设计图纸等资料仔细核对防护区、瓶组、启动瓶、控制装置、触发装置和启动按钮、模块等组件的标识与逻辑位置的对应关系,防止误操作;
b) 维修保养工作可能会造成误动作时,应采取插保险销、止动销或者断开控制线等措施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将设备复原,确保系统进入准工作状态;
c) 压力容器及附件的维修应由原生产厂家、法定的灭火剂充装机构或气瓶检验机构进行;
d) 贮气瓶组内压力小于设计贮存压力的90%,应更换备用贮存容器,或委托法定充装机构充装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增压气体,并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
e) 每次灭火后应彻底将管道中残留干粉吹扫干净,按要求重新装填干粉灭火剂,由法定充装机构重新灌装驱动气体,更换同规格的密封膜片及全部〇型圈等,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5.10.1.2 系统组件
维修方法:
a) 干粉贮存容器、释放装置、安全泄放装置、贮气瓶组、容器阀、集流管、减压阀、信号反馈装置及控制装置等系统组件有变形、裂纹等明显的机械损伤,应更换同规格部件;
b) 与阀驱动装置连接的启动管路缩径变形时,应更换该段管路;
c) 高压软管变形、裂纹及老化,应更换同规格高压软管;
d) 引发器超出有效的使用年限前一个月内应更换同规格的引发器;
e) 贮气瓶组压力值不在设计范围内,如压力表上游有表阀,应首先缓慢开启表阀,仍欠压可更换同规格压力表,当压力仍不能达到设计范围或压力表上游无表阀时,应替换备用瓶或委托法定充装机构充装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增压气体,并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
检查要求:
a) 每半月检查选择阀、喷头、减压阀、信号反馈装置等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它机械损伤,表面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铭牌、标识清晰,铅封等应完整;
b) 每月检查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识,应完整清晰;
c) 每月检查减压器,应处于规定位置,限位措施完好,每季度操作减压阀手柄,应转动灵活,转动后复原;
d) 每月检查干粉贮存容器释放装置、检漏装置、区域分配阀、充气增压阀状态,除贮气瓶容器阀外,每季度对全部可开启部件全开全闭2次后恢复准工作状态;
e) 每月检查电引发器引出线及连接电缆应无折断、破损等现象;
f) 每季度检查与阀驱动装置连接的全部启动管路,应紧固;
g) 每半年以自动启动方式对干粉灭火系统每个防护区进行1次模拟启动试验:
1) 管网灭火系统的驱动装置与控制器的启动输出端脱离,可用指示灯等相关负载或测量仪器连接在控制器启动输出端,代替驱动装置;
2) 悬挂式灭火装置启动总线与控制器的启动输出端脱离,可用指示灯等相关负载或测量仪器连接在控制器启动输出端,代替灭火装置;
3) 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内任意一个火灾探测器或启动按钮动作,探测器报警信号输出后,声光报警信号应正常;
4) 人工模拟火警使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内两个独立火灾探测器或启动按钮动作,控制器控制信号输出后,指示灯等相关负载或测量仪器显示应正常;
5) 在延迟时间内再按下紧急停止按钮,观察控制器启动信号应中止。
h) 每年以自动启动方式对干粉灭火系统每个防护区进行1 次模拟喷气试验:
1) 管网灭火系统模拟喷气试验时灭火剂贮存容器可不灌装干粉,宜采用氮气或压缩空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试验气瓶数不应小于驱动气体储瓶总数的20%,干粉贮存容器出口释放装置采用膜片结构时,可在试验前卸除出口释放装置,用相同通径的球阀代替;
2) 无管网灭火系统模拟喷射试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任取两套灭火装置(不足三套取一套),贮压灭火装置换上只充气不灌装干粉的灭火装置,非贮压灭火装置用实物,按设计要求接好控制线,其它灭火装置的控制总线与控制器的启动输出端脱离。
保养方法:
a) 压力值不在设计范围内时,如压力表上游有表阀,先缓慢开启表阀,仍欠压时可更换同规格压力表,压力仍不能达到设计范围或压力表上游无表阀时,应替换备用瓶或委托法定充装机构充装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增压气体,并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
b) 每月清洁减压阀、信号反馈装置、选择阀、喷嘴、检漏装置,清理周围影响操作的杂物;
c) 每月清洁灭火装置及其相关组件的表面;
d) 安全释放阀铅封拆掉或动过应通知厂家调整或更新后复原,清理并保持安全释放阀出口畅通。
5.10.2.3 管网和喷嘴
检查要求:
a) 每月使用风速仪等检查喷嘴与保护对象间的空气流动速度,大于2.0m/s时应安装挡风措施;
b) 每月检查各喷嘴完好情况,密封膜应无破损,清理喷嘴与被保护对象之间的遮挡物;
c) 每季度检查管道及固定支(框)架,松动应紧固;
d) 每年检查灭火剂输送管道和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e) 每年检查全部管网、组件、喷嘴及支(框)架和法兰、接口处安装的牢固情况。
保养方法:
a) 管道表面防腐涂层、镀层脱落的,应先打磨光亮,再施涂面漆;
b) 每年清理疏通灭火剂输送管道和喷嘴孔口;
c) 管网、组件、喷嘴及支(框)架和法兰、接口处如有螺栓缺失、松动应补齐、紧固,处于潮湿或露天场所的应在可见螺纹处施涂润滑脂;
d) 每两年应对室内管网和喷头进行1次吹扫,每年应对室外管网和喷头进行1次吹扫,保持管网畅通,吹扫应从喷嘴向干管方向进行。
5.10.3 报废
5.10.3.1 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 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c) 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 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 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f) 经检验不符合GB 13075、GB 13004、TSG R0004相关规定的。
5.10.3.2 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10.3.3 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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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基本要求
- 5 维修保养项目及方法
- 5.1 消防供配电设施
-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5.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 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5.5 水喷雾灭火系统
- 5.6 细水雾灭火系统
- 5.7 消防炮灭火系统
- 5.8 泡沫灭火系统
- 5.9 气体灭火系统
- 5.10 干粉灭火系统
- 5.11 防烟排烟系统
- 5.1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5.13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 5.14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 5.15 防火分隔设施
- 5.16 消防电梯
- 5.1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 5.1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5.19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 5.20 灭火器
-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
-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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