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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雨水排除
5.4.1 排水系统应对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的溢流雨水进行收集、排除。
5.4.2 当绿地标高低于道路标高时,路面雨水应引入绿地,雨水口宜设在道路两边的绿地内,其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20mm~50mm,且不应高于路面。
5.4.3 雨水口宜采用平算式,设置间距应根据汇水面积确定,且不宜大于40m。
5.4.4 透水铺装地面的雨水排水设施宜采用排水沟。
5.4.5 渗透管—排放系统应满足排除雨水流量的要求,管道水力计算可采用有压流。
5.4.6 雨水排除系统的出水口不宜采用淹没出流。
5.4.7 室外下沉式广场、局部下沉式庭院,当与建筑连通时,其雨水排水系统应采用加压提升排放系统;当与建筑物不连通且下沉深度小于1m时,可采用重力排放系统,并应确保排水出口为自由出流。处于山地或坡地且不会雨水倒灌时,可采用重力排放系统。
5.4.8 与市政管网连接的雨水检查井应满足雨水流量测试要求。
5.4.9 外排雨水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规定。
5.4.2 当绿地标高低于道路标高时,路面雨水应引入绿地,雨水口宜设在道路两边的绿地内,其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20mm~50mm,且不应高于路面。
5.4.3 雨水口宜采用平算式,设置间距应根据汇水面积确定,且不宜大于40m。
5.4.4 透水铺装地面的雨水排水设施宜采用排水沟。
5.4.5 渗透管—排放系统应满足排除雨水流量的要求,管道水力计算可采用有压流。
5.4.6 雨水排除系统的出水口不宜采用淹没出流。
5.4.7 室外下沉式广场、局部下沉式庭院,当与建筑连通时,其雨水排水系统应采用加压提升排放系统;当与建筑物不连通且下沉深度小于1m时,可采用重力排放系统,并应确保排水出口为自由出流。处于山地或坡地且不会雨水倒灌时,可采用重力排放系统。
5.4.8 与市政管网连接的雨水检查井应满足雨水流量测试要求。
5.4.9 外排雨水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规定。
条文说明
5.4.1 雨水排水系统排除的是雨水控制利用场地上或汇水面上的溢流雨水,而不是需要控制利用的雨水。
5.4.2 绿地低于路面,故推荐雨水口设于路边的绿地内,而不设于路面。低于路面的绿地或下凹绿地一般担负对客地来的雨水进行入渗的功能,因此应有一定容积储存客地雨水。雨水排水口高于绿地面,可防止客地来的雨水流失,在绿地上储存。条文中的20mm~50mm,与本规范第6.1.2条要求的路面比绿地高50mm~100mm相对应,这样保证了雨水口的表面高度比路面低。
5.4.3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宽度一般远小于市政道路,道路作法也不同。设有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后雨水径流量较小,一般采用平算式雨水口均可满足要求。雨水口间距随雨水口的大小变化很大,比如有的成品雨水口很小,间距可减小到10多米。
5.4.4 透水铺装地面雨水径流量较小,可尽量沿地面自然坡降在低洼处收集雨水,采用明渠方便管理、节约投资。
5.4.5 根据日本资料《雨水渗透设施技术指南(案)》(构造、施工、维护管理篇)介绍,在设有雨水控制及利用的建设用地内,应设雨水排水干管,即传统的雨水排水管道,但设有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的局部场所不再重复设置雨水排水管道,见图8。设有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场所的地面雨水排水可通过地面溢流或渗透(管)-排放一体系统排入建设用地内的雨水排水管道,这种做法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理念。
图8 局部场所渗排一体
渗透(管)-排水一体设施的排水能力宜按整体坡度及相应的管道直径满流工况计算,渗透(管)-排水一体设施构造断面见图9。图(a)地面为平面,图(b)地面坡度与排水方向一致,有利于系统排水,推荐采用这种布置形式,需要总图专业与水专业密切配合,有条件时尽量使地面坡度与排水方向一致。
图9 渗透(管)-排水一体设施构造断面
5.4.2 绿地低于路面,故推荐雨水口设于路边的绿地内,而不设于路面。低于路面的绿地或下凹绿地一般担负对客地来的雨水进行入渗的功能,因此应有一定容积储存客地雨水。雨水排水口高于绿地面,可防止客地来的雨水流失,在绿地上储存。条文中的20mm~50mm,与本规范第6.1.2条要求的路面比绿地高50mm~100mm相对应,这样保证了雨水口的表面高度比路面低。
5.4.3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宽度一般远小于市政道路,道路作法也不同。设有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后雨水径流量较小,一般采用平算式雨水口均可满足要求。雨水口间距随雨水口的大小变化很大,比如有的成品雨水口很小,间距可减小到10多米。
5.4.4 透水铺装地面雨水径流量较小,可尽量沿地面自然坡降在低洼处收集雨水,采用明渠方便管理、节约投资。
5.4.5 根据日本资料《雨水渗透设施技术指南(案)》(构造、施工、维护管理篇)介绍,在设有雨水控制及利用的建设用地内,应设雨水排水干管,即传统的雨水排水管道,但设有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的局部场所不再重复设置雨水排水管道,见图8。设有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场所的地面雨水排水可通过地面溢流或渗透(管)-排放一体系统排入建设用地内的雨水排水管道,这种做法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理念。
图8 局部场所渗排一体
渗透(管)-排水一体设施的排水能力宜按整体坡度及相应的管道直径满流工况计算,渗透(管)-排水一体设施构造断面见图9。图(a)地面为平面,图(b)地面坡度与排水方向一致,有利于系统排水,推荐采用这种布置形式,需要总图专业与水专业密切配合,有条件时尽量使地面坡度与排水方向一致。
图9 渗透(管)-排水一体设施构造断面
5.4.6 淹没出流会造成排水管道内淤积沉积物,向市政雨水管或雨水沟排水、向小区内的水体排水都不宜采用淹没出流。淹没是针对受水体的设计水位。
5.4.7 室外下沉式广场、局部下沉式庭院的地面比小区地面低,若采用重力排水,小区地面积水可通过雨水管倒灌回这类广场或庭院,并进而进入建筑内,因此应采用水泵提升排水。与建筑不连通的下沉广场,倒灌的雨水不会进入建筑内,故可以采用重力排除。
5.4.7 室外下沉式广场、局部下沉式庭院的地面比小区地面低,若采用重力排水,小区地面积水可通过雨水管倒灌回这类广场或庭院,并进而进入建筑内,因此应采用水泵提升排水。与建筑不连通的下沉广场,倒灌的雨水不会进入建筑内,故可以采用重力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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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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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系统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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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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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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