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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调蓄排放


9.0.1 调蓄排放系统的雨水调蓄设施宜布置在汇水区下游,且应设置在室外。
9.0.2 自然水体和坑塘应进行保护。景观水体、池(湿)塘、洼地,宜作为雨水调蓄设施,当条件不满足时,可建造调蓄池。
9.0.3 雨水调蓄容积应能排空,且应优先采用重力排空。
9.0.4 雨水调蓄设施采用重力排空时,应控制出水管渠流量,可采用设置流量控制井或利用出水管管径控制。 
9.0.5 雨水调蓄设施采用机械排空时,宜在雨后启泵排空。设于埋地调蓄池内的潜水泵应采用自动耦合式。
9.0.6 雨水汇水管道或沟渠应接入调蓄设施。当调蓄设施为埋地调蓄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进入埋地调蓄池之前应进行沉沙和漂浮物拦截处理;
    2 水池进水口处和出水口处应设检修维护人孔,附近宜设给水栓;
    3 池内构造应保证具备泥沙清洗条件;
    4 宜设溢流设施,溢流雨水宜重力排除。
9.0.7 调蓄池设于机动车行道下方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池;设于非机动车行道下方时,宜采用装配式模块拼装组合水池,并采取防止机动车误入池上行驶的措施。
9.0.8 模块拼装组合调蓄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体强度应满足地面及土壤承载力的要求;
    2 外层应采用不透水土工膜或性能相同的材料包覆;
    3 池内构造应便于清除沉积泥沙;
    4 水池应设混凝土底板;当底板低于地下水位时,水池应满足抗浮要求。 
9.0.9 景观水体和湿塘用于调蓄雨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景观设计水位和湿塘常水位的上方应设置调蓄雨水的空间;
    2 雨水调蓄空间的雨水应能够排空,排空最低水位宜设于景观设计水位和湿塘的常水位处;
    3 景观水体宜设前置区,并能沉淀径流中大颗粒污染物;前置区和水体之间宜设水生植物种植区;
    4 湿塘的常水位水深不宜小于0.5m; 
    5 湿塘应设置护栏、警示牌等安全防护与警示措施。
9.0.10 调蓄排放设施和收集回用系统的储水设施合用时,应采用机械排空,且不应在降雨过程中排水。
条文说明
9.0.1 调蓄设施设室外而不设室内是为了避免雨水倒灌进室内。对于和建筑连通的下沉广场,雨水调蓄池设在室外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室内。
9.0.2 在雨水管道设计中利用一些天然洼地、池塘、景观水体等作为调蓄池,对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系统排水的可靠性很有意义。若没有可供利用的天然洼地、池塘或景观水体作调蓄池,亦可采用人工修建的调蓄池。人工调蓄池的布置,既要考虑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又要考虑降低工程造价。
    此外,当需要设置雨水泵站时,若配套设置调蓄池,则可降低装机容量,减少泵站的造价。
9.0.3 调蓄设施能够排空是基本要素,如此才能实现调蓄功能。
9.0.4 调蓄设施重力排空为自动进行,不需人工操作,其排放流量应该进行控制。流量控制方式可采用流量控制井(成品),也可用排水管管径控制。
9.0.5 排空水泵的流量应按本规范第4.3.7条确定。
9.0.6 雨水从池上游管道或水渠流入调蓄池,待池满后,进入水池的雨水经溢流管流入下游管道。水池截留的雨水待雨后经排水泵排入下游管道。排水泵也可在降雨过程中排水,但水泵的流量需要控制,不应超过汇水面按径流系数约0.2汇流的峰值流量。调蓄池构造如图23所示。
    当蓄水池有条件采用重力排水时,则水池边进水边排水。进水量小于出水量时,雨水全部流入下游干管而排走。当进水量大于出水量时,池内逐渐累积多余的水量,池内水位逐渐上升,直到进水量减少至小于池下游干管的通过能力时,池内水位才逐渐下降,至排空为止。
图23 调蓄池示意
图23 调蓄池示意
9.0.9 水体和湿塘用于调蓄排放设施的构造类似于用作收集回用系统的雨水储存池,最主要的不同点在于作调蓄排放设施使用时,应在设计正常水位上方处设置雨水排放口且控制流量,而用于收集回用系统时不需要。参见本规范第7.2.9条条文说明。
9.0.10 当建设场地的应控制雨水量较大而雨水用户的用水量较小时,应设置收集回用和调蓄排放合用的储水设施。储存的雨水应先回用,待下次大雨到来前仍未回用完时再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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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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