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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1 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核对,并确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说明】与现行标准一致,明确改造工程应根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等进行消防分类,包括高层分类、建筑耐火等级等。
平改坡专项改造工程属于既有建筑修缮工程,其建筑高度发生变化时,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可维持原标准。
3.1.2 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保留的建筑构件不满足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说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规范对不同耐火等级下建筑构件的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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