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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灭火救援设施
3.6.1 当改造工程由于现状场地条件不足,难以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场地内消防车道相关设计要求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场地内消防车道现状。本条包括了建筑平面外轮廓少量增大但未影响场地既有消防车道的情景。
【说明】增加消防车道,可能会对场地的规划指标如绿地指标、道路开口等造成较大影响。目前,其他城市的消防车道设计相关规定也是按此原则执行。
3.6.2 当高层建筑由于现状场地条件不足,难以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关设计要求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场地现状。
【说明】旧版标准未对消防扑救登高场地单独作明确规定,室外场地涉及道路、广场、绿地等城市多个规划方面的要求。改造项目条件所限时,也可结合现状消防道路进行登高操作扑救,但利用城市道路进行扑救应具体分析条件,避免高大树木、市政设施及路侧停车位等障碍物的影响。目前,其他城市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计相关规定也是按此原则执行。
3.6.3 既有消防电梯宜每层停靠,新增设的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确有困难时,消防电梯可不通至顶层和地下室底层。
【说明】由于增加的消防电梯需增设电梯基坑及集水坑,如通至底层,将破坏既有建筑结构底板,导致底板防水层无法封闭,造成很大的漏水隐患。需增设消防电梯时,可将消防电梯通至底层的上一楼层;如要求增加的消防电梯通至顶层,电梯机房可能会高出屋面,影响城市规划要求,还可能会对建筑立面效果造成较大影响,尤其是坡屋面建筑。综合以上原因,规定新增设的消防电梯可不通至顶层和地下室底层。
3.6.4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但应分别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短边不应小于2.4m。
3.6.5 既有消防电梯前室的尺寸可不受短边大于2.4m的限制。住宅公共部分既有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和尺寸可维持现状;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说明】以前规范没有针对性的明确要求,出现了一批剪刀楼梯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简称“三合一”前室)的住宅,该形式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方面一直存在不同理解。现行标准允许使用并规定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于2.4m。既有住宅“三合一”前室无法满足要求时,改变住宅核心筒的前室形状难度极大。加大前室短边尺寸,有利于消防救援人员通行,但对建筑整体的消防安全影响有限,因此规定,既有前室的形状和尺寸可维持现状,同时要求使用面积不小于10㎡。
3.6.6 除埋深超过10m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商业以外,改造工程确有困难时,地下部分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地下部分新增设的消防电梯,宜通至地上各层。
【说明】旧版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地下要设消防电梯的要求,改造项目增加电梯较为困难。因此规定除埋深较大的大型地下商业建筑以外,在改造困难时,可以不强行要求增加消防电梯。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人员较多、可燃物较多,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对此类建筑不放松要求。
当具备条件时,地下汽车库也应设置消防电梯,这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的要求。
3.6.7 公共建筑改造工程自第三层起每层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每层仅有一个防火分区的至少应设置1个消防救援口。当确有困难时,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可保持既有建筑原外窗洞口尺寸,但不应小于0.8m×0.8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除特殊建筑外,既有建筑立面为实体外墙面的改造工程,宜增设消防救援口。
【说明】旧版标准没有救援口的规定,大量的既有建筑均未设置消防救援口,在既有外墙上增设开口有时较为困难。本条规定提高了既有建筑的消防救援设计要求,但对消防救援口的数量和尺寸要求适当降低,以增加条文的适用性。救援口0.8m×0.8m的尺寸能够满足消防队员进入火场的要求。
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应在走道等公共区域设置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的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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