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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安全疏散和避难


3.4.1 除设置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其他改造工程,当每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难以改造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
    2 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3 第二层和第三层使用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4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或房间直通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2m;
    5 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6 走道等公共区域或每个有人员活动的房间应设置不小于0.8m×0.8m的可开启外窗或设置室外阳台。
【说明】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且满足人数限值要求的小规模公共建筑,每层小于500㎡,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将此条规定的面积限值修改为200㎡,其原因是火灾疏散时危险性较大。当200㎡~500㎡的建筑原来只有一部楼梯时,增加疏散楼梯难以实现。因此,除一些危险性很大功能以外的公共建筑,当难以改造时,可执行旧版规范的层面积限值,但规定人数限值按现行规范要求,并提高了安全疏散距离、疏散楼梯的要求,同时增加了设置第二逃生口的性能补偿措施,对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进行了提升。
    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室外阳台有利于排烟,对于层数不大于3层的小规模建筑,也可以作为第二逃生口,当走道等公共区域未设可开启外窗或室外阳台时,应保证每一个有人员活动的房间有第二逃生口。
3.4.2 多层建筑改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当设置辅助人员疏散的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应在防火分区内划分2个及2个以上的防火分隔单元。
【说明】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2.2.6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7.3.1条规定,五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消防电梯可能遇到困难,如增设电梯困难、既有电梯无法设置候梯厅或不能满足消防电梯的各项要求。为了保障老年人紧急疏散的安全,通过将各层的防火分区划分成多个防火分隔单元的方式,可在火灾时快速高效地将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用担架床、轮椅转移运送到其他防火
分隔单元内暂时避难。
3.4.3 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疏散距离不大于30m的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进行疏散。除火灾荷载较小的使用功能区域及卫生间、登记室、行李间、商务室等附设房间外,门厅内不应设置其他使用功能及房间。
【说明】该条参照公安部消防局2018年发布的《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中第六条的规定,以解决大于4层建筑特别是超高层建筑核心筒疏散楼梯距门厅出口较远的问题。如果设置专门走道,往往会影响门厅的使用效果。门厅大堂中可有少量附设房间,如果设置防火门会影响日常使用。而大厅中火灾荷载较大的的行李间等还应设置防火门。
3.4.4 除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依据现行技术标准,不同功能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的多功能组合建筑改造工程,当分别设置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办公与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部分,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商业与非商业部分可在竖向共用疏散楼梯,共用的疏散楼梯应通过前室或防火隔间进入,前室或防火隔间的使用面积应根据楼梯疏散人数的1/4,按照人均不小于0.2㎡的标准计算确定,且公共建筑部分不应小于6.0㎡,住宅部分不应小于4.5㎡。
【说明】现行技术标准中,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对部分类型的建筑不同功能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做出要求外,现行标准《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等专项标准也提出了相关设计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对不同功能的分区提出了进行防火分隔的要求。该类要求既涉及到竖向分区,也涉及到水平分区。
    既有的以上多功能组合建筑可能不符合此要求,此时既有项目的改造设计不应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不应增设中小学生教学用房和涉及老弱病残的医疗用房。由于现行标准与 旧版标准在条文规定和疏散宽度计算规则上有差异,如商业与办公不能共用楼梯,则原有楼梯宽度不能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但增加楼梯的改造难度大,考虑不同楼层疏散人员使用疏散楼梯的时间有一定时差,增加楼梯间设置前室或防火隔间的补偿性措施要求,以提高人员疏散的安全性。
3.4.5 当确因既有建筑现状条件限制时,除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及电影院外,公共建筑两个防火分区可以共用一个疏散楼梯,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两防火分区通往共用疏散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2 楼梯疏散净宽度满足2个分区同时疏散的要求;
    3 共用楼梯的疏散净宽度与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之和不应大于本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
【说明】楼梯疏散宽度满足2个分区同时疏散的要求,一般可按大于楼梯间门总净宽度进行控制。
3.4.6 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改造工程,地上既有敞开楼梯间难以改造为封闭楼梯间,当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时,可维持地上既有疏散楼梯的敞开形式。
【说明】敞开楼梯间是多层既有建筑常见的楼梯形式,改造为封闭楼梯间可能对建筑功能空间的影响较大。由于建筑层数低,楼梯间可自然排烟,明亮且便于识别,这些特点有利于疏散,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尤其如此。由于既有建筑现状条件的限值,因此规定此类建筑可维持地上有外窗的既有疏散楼梯间的敞开形式,但对于医疗建筑、旅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店等还应执行现行规范,采用封闭楼梯间。
3.4.7 既有多层建筑改造工程,当敞开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难以设置可开启外窗时,可采用顶部直灌式风机的加压送风方式。围绕电梯设置的敞开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时,电梯门可开向楼梯间内,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电梯门的耐火极限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说明】敞开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可能需要占用走道空间,允许楼梯间门采用常开防火门形式,以满足走道平时的使用需求。其他门窗洞口如在楼梯间内,则需要调整其设置位置。无窗楼梯间顶部的直灌式风机应有消防联动设计要求。围绕电梯设置的敞开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时会将电梯包含在内,因此,对电梯轿厢装修材料和电梯门的耐火极限提出要求,确保封闭楼梯间的安全性。
3.4.8 改造后为商业功能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工程,改造部分疏散宽度确实难以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分区,疏散宽度可借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不应大于计算所需疏散净宽度要求的30%;
    2 该楼层的总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本楼层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要求的80%。
【说明】本条与现行标准的区别在于楼层总疏散净宽度的减少。由于现行标准与旧版标准在疏散宽度计算规则上的差异较大,既有商业建筑改造时疏散楼梯总宽度满足现行标准往往很困难,成为较突出的问题。
    本条款仅针对改造后为商业功能的建筑疏散宽度做出规定,在每个防火分区均满足疏散宽度要求的前提下,楼层总疏散净宽度允许在现行计算标准上适当减少,其他设计要求如出口数量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9条。
    设计时,可先按不低于80%的系数需求计算出楼层总宽度需求,再进行借用宽度的计算。
3.4.9 改造工程保留的疏散楼梯,当其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该使用功能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如实际净宽度不小于规定最小净宽度的90%,可维持不变。不满足上述宽度要求的既有楼梯可计入安全出口数量,但不计入疏散总宽度
【说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相关条款后纳入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中,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与旧版标准的规定相比并没有变化,随着消防管理和建筑设计的精细化以及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对净宽度的理解日趋严谨。在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时,净宽度应为建筑完成面尺寸但由于过去技术标准、设计和施工水平的原因,对净宽度的概念缺乏准确定义,对结构留洞尺寸与建筑完成面尺寸的关系没有区分,对建筑装修做法厚度及楼梯栏杆扶手做法影响实际净宽度的情况考虑不足,按照土建尺寸设计,导致既有建筑疏散楼梯满足不了净宽度要求。当既有建筑结构留洞尺寸难以改变时,改造会非常困难,10%是结构尺寸与建筑实际完成净尺寸的差别。
    另外,老旧住宅节能改造,楼梯间与分户墙增加内保温材料后,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也应满足不小于规定最小净宽度的90%的要求。
3.4.10 改造工程保留或保留洞口的疏散门和安全出口,当其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该使用功能疏散门和安全出口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如实际净宽度不小于规定最小净宽度的90%,可维持不变,但疏散门最小宽度仍不得小于0.8m。
【说明】原理同第3.4.5条说明。建筑装修做法厚度和门框均会影响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尺寸。需要明确的是,净宽尺寸施工误差允许5%应已含在本条内。由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已将疏散门最小净宽度由900改为800,故此处不再予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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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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