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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1 当建筑整体改造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
【说明】为了尽早发现火灾,整体改造时,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2 当建筑整体改造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说明】整体改造时,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为了确保防火门能有效阻止火势蔓延和烟气扩散,提出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同时,为保证消防电源可靠,提出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要求。
5.2.3 当建筑局部改造时,改造区域内的新增及改造的电气消防设备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说明】局部改造内的新增或需要更换的电气消防设备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应采用淘汰的设备。
5.2.4 公共建筑改造新增的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或装置。
【说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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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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