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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5.1.1 建筑改造区域内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消防与非消防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改造区域外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可维持原设计。
【说明】本条对改造区域内、外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提出要求。改造区域内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消防与非消防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保证改造区域内消防设施供电需求。改造区域外,由于未涉及改造,可以维持原设计。
5.1.2 建筑改造区域内的非消防配电回路应根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
【说明】为了有效防范电气火灾的发生,提出对非消防配电回路应根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的要求。电气火灾监控报警器应具有联网用的通讯接口,其位置可设在消防控制室,也可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当改造区域的上一级配电系统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且根据本《指南》第2.1.1条进行评估的结果,确定可以满足本区域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时,改造区域内可不重复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但应在《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或设计说明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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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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