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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广播功率放大器


3.7.1 驱动无源终端的广播功率放大器宜选用定压式功率放大器;定压式功率放大器的标称输出电压应与广播线路额定传输电压相同。
3.7.2 用于业务广播、背景广播的广播功率放大器,标称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其所驱动的广播扬声器额定功率总和的1.3倍。
3.7.3 用于紧急广播的广播功率放大器,标称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其所驱动的广播扬声器额定功率总和的1.5倍;全部紧急广播功率放大器的功率总容量,应满足所有广播分区同时发布紧急广播的要求。
条文说明
3.7.1 本条规定与“高电压、小电流”的传输方式相容。
3.7.2 广播功率放大器的功率容量略大于其负载(广播扬声器)的功耗,对于保障适度的动态范围和运行稳定是有好处的。
3.7.3 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相容。但需注意,紧急广播功率放大器若只考虑驱动几个相邻分区的广播扬声器,显然不能充分应对大面积的突发公共事件,所以规定“应满足所有广播分区同时发布紧急广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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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T5052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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