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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仪器应在计量有效期内使用。
5.1.2 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1 系统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 测量点现场的信噪比应大于或等于12dB;
3 测量时,有关广播分区的广播扬声器应全部开启。
5.1.3 测量结果应按本标准表B.0.4做好记录。
条文说明
5.1.2 当测量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时,不一定能够获得“空场”条件,所以需规定信噪比条件。否则,所测得的声压级可能是背景噪声(例如施工噪声)形成的。测量要在满载条件下进行。当逐个广播服务区进行测量时,需把由同一台广播功率放大器驱动的广播扬声器全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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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应备功能
- 3.3 电声性能指标
- 3.4 系统构建
- 3.5 传输路线
- 3.6 广播扬声器
- 3.7 广播功率放大器
- 3.8 公共广播信号源设备
- 4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
- 4.1 一般规定
- 4.2 广播传输线路敷设
- 4.3 广播扬声器安装架设
- 4.4 其他设备安装
- 4.5 系统调试
- 4.6 系统试运行
- 5 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测量点选择
- 5.3 传输频率特性测量
- 5.4 声场不均匀度测量
- 5.5 应备声压级测量
- 5.6 漏出声衰减测量
- 5.7 设备系统总噪声级测量
- 5.8 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
- 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
- 6.1 一般规定
- 6.2 竣工验收
- 7 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
- 7.1 一般规定
- 7.2 系统运行维护的项目和要求
- 附录A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施工记录表
- 附录B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验收表
- 附录C 公共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记录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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