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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系统调试


4.5.1 公共广播系统调试应在系统设备安装完毕、通电正常之后进行。
4.5.2 各个广播分区应分别进行音质试听,并应根据试听的结果进行初步调整。
4.5.3 各个广播分区以及整个公共广播系统应进行功能检查,并应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调整,使系统的应备功能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规定。
4.5.4 公共广播系统的电声性能,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测量,测量项目应按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执行。
4.5.5 系统调试应做好记录。
条文说明
4.5.1 本条所指的通电正常是指通电后系统没有出现跳闸、设备冒烟等极端情况。
4.5.2 尽管不能全靠试听检验公共广播系统的质量,但对于任何电声系统(包括公共广播系统),试听都是必要的。试听可以发现许多问题,经初步调试后,需达到系统能够扩声的要求。
4.5.3 本条规定经试听和初步调试,然后进行系统应备功能的调试。
4.5.4 系统的音质主要是由其电声性能指标保障的,所以需按相关规定对系统的电声性能指标进行测量。测量时,需要不断调整系统的性能参数,使系统的电声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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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T5052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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