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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站址选择
4.0.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有关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用户使用方便的地点。
4.0.2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CNG加气母站。
4.0.3 城市建成区内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 加油站、各类合建站中的汽油、柴油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注:1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站内汽油工艺设备是指设置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工艺设备。
2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3 汽油设备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的安全间距尚不应小于50m。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且不应小于6m。
5 表中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包括合建站的级别。
6 H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高或塔高。
4.0.5 LPG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中的LP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注:1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埋地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2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3 液化石油气设备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增加不低于50%。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LP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 容量小于或等于10m³的地上LPG储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安全间距的80%,且不应小于11m。
6 LPG储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类保护物安全间距的80%,且不应小于三级站的安全间距。
7 表中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包括合建站的级别。
8 H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高或塔高。
4.0.6 CNG加气站、各类合建站中的CNG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 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的安全间距尚不应小于50m。
3 长管拖车固定停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气瓶的安全间距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CNG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 H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高或塔高。
4.0.7 LNG加气站、各类合建站中的LNG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注:1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 地下LNG储罐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分别不应低于本表地上LNG储罐的安全间距的70%和80%,且不应小于6m。
3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LN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4 LNG储罐、放空管管口、加气机、LNG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的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的80%。
5 表中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包括合建站的级别。
6 H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高或塔高。
4.0.8 加氢合建站中的氢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注:1 加氢设施的橇装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
2 氢气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储氢容器的防火距离确定。
3 表中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包括合建站的级别。
4 当表中的氢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设置有符合本标准第10.7.15条规定的实体防护墙时,相应安全间距(对重要公共建筑物除外)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50%,且不应小于8m,氢气储气井、氢气压缩机间(箱)、加氢机、液氢卸车点与城市道路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5m。
5 表中氢气设备工作压力大于45MPa时,氢气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不含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间距应按本表安全间距增加不低于20%。
6 液氢工艺设备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小于35m时,两者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实体墙。
7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液氢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8 H为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高或塔高。
4.0.9 本标准表4.0.4~表4.0.8中,设备或建(构)筑物的计算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0.10 本标准表4.0.4~表4.0.8中,重要公共建筑物及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0.11 本标准表4.0.4~表4.0.8中,“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的定义及“甲、乙、丙、丁、戊类物品”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0.12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作业区。架空通信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加氢合建站中加氢设施的作业区。
4.0.13 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无关的可燃介质管道不应穿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用地范围。
条文说明
4.0.1 在进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网点布局和选址定点时,首先需要满足当地的整体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同时,既方便加油加气加氢作业,又不影响交通。
4.0.2 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一级油气氢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储存设备容积大,加油加气量大,风险性相对较大,为控制风险,不允许其建在城市中心区。“城市中心区”概念见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城市中心区”包括“市中心”和“副中心”。GB/T 50280-98对“市中心”的表述为“城市中重要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区域”;对“副中心”的表述为“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的、辅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服务中心”。
本条本次修订增加了对一级油气氢合建站选址的限制性规定。
4.0.3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建在交叉路口附近,容易造成车辆堵塞,会减少路口的通行能力,因而做出本条规定。
4.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国外发达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安全理念,以技术手段确保可燃物料储运设施自身的安全性能是主要的防火措施,防火间距是辅助措施,我国有关防火设计规范也逐渐采用这一设防原则。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0条规定:“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因此,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与站外设施之间的安全间距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防止站外明火、火花或其他危险行为影响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安全;二是避免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发生火灾事故时,对站外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对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而言,设防边界是站区围墙或站区边界线;对站外设施来说,需要根据设施的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等条件区别对待。本标准附录B将民用建筑物划分为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保护物、二类保护物和三类保护物四个保护类别,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实践经验,分别制定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与四个类别公共或民用建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
本标准第6.1.1条明确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据调查,几起地下油罐着火的事故证明,地下油罐一旦着火,火势较小,容易扑灭,对周围影响较小,比较安全。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制定了埋地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分述如下:
(1) 站外建筑物分为重要公共建筑物、民用建筑物及甲、乙类物品的生产厂房。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已做定义,本标准不再定义。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重要或人员密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应远于其他建筑物。本条规定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和加油机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不论级别均为50m,基本上在加油站事故影响范围之外。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2.1条规定:甲、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200m³的储罐区与一/二、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5m、20m、25m;对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的直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在此基础上还可减少50%。
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敷设,其安全性比地上的油罐好得多,故安全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适当减小。考虑到加油站一般位于建(构)筑物和人流较多的地区,本条规定的汽油罐与站外建筑物的安全间距要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
(2) 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加油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安全间距,本标准三个级别的汽油罐的安全距离分别定为17.5m、15.5m和12.5m。
(3) 汽油设备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2.1条的规定制定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对“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的定义,本条的“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指的是工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独立的锅炉房等,不包括民用建筑物内的灶具等明火。
(4) 汽油设备与室外变配电站和铁路的安全间距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2.1条和第4.2.9条的规定制定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和铁路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5m。考虑到加油站油罐埋地设置,安全性较好,安全间距减小到25m;对采用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允许安全间距进一步减少5m或7.5m。表4.0.4注2中的“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条文说明“表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第11.1.1条的规定确定的。
(5) 汽油设备与站外道路的安全间距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2.9条的规定制定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考虑到加油站油罐埋地设置,安全性较好,与站外铁路、道路与油罐的防火间距适当减小。
(6) 根据实践经验,架空通信线路与一级加油站油罐的安全间距为1倍杆高是安全可靠的,与二、三级加油站汽油设备的安全间距可适当减少到5m。架空电力线路的危险性大于架空通信线路。根据实践经验,架空电力线路与一级加油站油罐的安全间距为1.5倍杆高是安全可靠的,与二、三级加油站油罐的安全间距视危险程度的降低而依次减少是合适的。有绝缘层的架空电力线路安全性好一些,故允许安全间距适当减少。本次修订删除了“通信发射塔”,在本标准附录B中将“通信发射塔”划归为三类保护物。
(7) 在加油、卸油过程中,存在油气挥发现象,会污染空气,且存在安全隐患。为了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加油站均应设置油气回收系统。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表4.0.4中“无油气回收系统”和“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这两种指标,并在第6.3.1条和第6.3.6条分别规定“汽油和柴油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汽油油罐车应具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加油站应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汽车油罐车卸油时,油气被控制在密闭系统内,不向外界排放,对环境卫生和防火安全都很有利,为鼓励采用这种先进技术,故允许其安全间距相比原标准的“无油气回收系统”减少20%;同时设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不但汽车油罐车卸油时,基本不向外界排放油气,给汽车加油时也很少向外界排放油气(据国外资料介绍,油气回收率能达到90%以上),安全性更好,为鼓励采用这种先进技术,故允许其安全间距相比原标准的“无油气回收系统”减少30%。加油站对外安全间距折减30%后,与民用建筑物除个别安全间距最小可为7m外,大多数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2.1条规定的甲、乙类液体总储量,且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³的直埋储罐区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7.5m防火间距要求。
(8) 表4.0.4注3“汽油设备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的安全间距尚不应小于50m”的意思是,汽油设备与重要公共建筑物外墙轴线的距离执行表4.0.4的规定,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9) 表4.0.4注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的意思是,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民用建筑物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的距离可以减少30%。
4.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是按照储罐设置形式、加气站等级以及站外建(构)筑物的类别,并依据国内外相关规范分别确定的。表1和表2列出了国内外相关规范的安全间距。
本标准制定的LPG加气站技术和设备要求,基本上与澳大利亚、荷兰等发达国家相当,并规定了一系列防范各类事故的措施。依据表1和表2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等制定了LPG储罐、加气机等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现分述如下:
(1) 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加气站发生火灾可能会对其产生较大影响和损失,因此,不分级别,安全间距均规定为不小于100m,基本上在加气站事故影响区外。民用建筑按照其使用性质、重要程度、人员密集程度分为三个保护类别,并分别确定其防火距离。在现行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 84-2000的基础上,对安全间距略有调整。另外,从表1和表2可以看出,本标准的安全间距多数情况大于国外规范的相应安全间距。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与地上LPG储罐的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4.1条基本一致,而地下储罐按地上储罐的50%确定。
4.0.2 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一级油气氢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储存设备容积大,加油加气量大,风险性相对较大,为控制风险,不允许其建在城市中心区。“城市中心区”概念见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城市中心区”包括“市中心”和“副中心”。GB/T 50280-98对“市中心”的表述为“城市中重要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区域”;对“副中心”的表述为“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的、辅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服务中心”。
本条本次修订增加了对一级油气氢合建站选址的限制性规定。
4.0.3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建在交叉路口附近,容易造成车辆堵塞,会减少路口的通行能力,因而做出本条规定。
4.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国外发达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安全理念,以技术手段确保可燃物料储运设施自身的安全性能是主要的防火措施,防火间距是辅助措施,我国有关防火设计规范也逐渐采用这一设防原则。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0条规定:“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因此,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与站外设施之间的安全间距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防止站外明火、火花或其他危险行为影响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安全;二是避免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发生火灾事故时,对站外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对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而言,设防边界是站区围墙或站区边界线;对站外设施来说,需要根据设施的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等条件区别对待。本标准附录B将民用建筑物划分为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保护物、二类保护物和三类保护物四个保护类别,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实践经验,分别制定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与四个类别公共或民用建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
本标准第6.1.1条明确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据调查,几起地下油罐着火的事故证明,地下油罐一旦着火,火势较小,容易扑灭,对周围影响较小,比较安全。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制定了埋地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分述如下:
(1) 站外建筑物分为重要公共建筑物、民用建筑物及甲、乙类物品的生产厂房。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已做定义,本标准不再定义。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重要或人员密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应远于其他建筑物。本条规定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和加油机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不论级别均为50m,基本上在加油站事故影响范围之外。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2.1条规定:甲、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200m³的储罐区与一/二、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5m、20m、25m;对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³的直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在此基础上还可减少50%。
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敷设,其安全性比地上的油罐好得多,故安全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适当减小。考虑到加油站一般位于建(构)筑物和人流较多的地区,本条规定的汽油罐与站外建筑物的安全间距要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
(2) 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加油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安全间距,本标准三个级别的汽油罐的安全距离分别定为17.5m、15.5m和12.5m。
(3) 汽油设备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2.1条的规定制定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对“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的定义,本条的“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指的是工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独立的锅炉房等,不包括民用建筑物内的灶具等明火。
(4) 汽油设备与室外变配电站和铁路的安全间距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2.1条和第4.2.9条的规定制定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和铁路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5m。考虑到加油站油罐埋地设置,安全性较好,安全间距减小到25m;对采用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允许安全间距进一步减少5m或7.5m。表4.0.4注2中的“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条文说明“表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第11.1.1条的规定确定的。
(5) 汽油设备与站外道路的安全间距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2.9条的规定制定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考虑到加油站油罐埋地设置,安全性较好,与站外铁路、道路与油罐的防火间距适当减小。
(6) 根据实践经验,架空通信线路与一级加油站油罐的安全间距为1倍杆高是安全可靠的,与二、三级加油站汽油设备的安全间距可适当减少到5m。架空电力线路的危险性大于架空通信线路。根据实践经验,架空电力线路与一级加油站油罐的安全间距为1.5倍杆高是安全可靠的,与二、三级加油站油罐的安全间距视危险程度的降低而依次减少是合适的。有绝缘层的架空电力线路安全性好一些,故允许安全间距适当减少。本次修订删除了“通信发射塔”,在本标准附录B中将“通信发射塔”划归为三类保护物。
(7) 在加油、卸油过程中,存在油气挥发现象,会污染空气,且存在安全隐患。为了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加油站均应设置油气回收系统。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表4.0.4中“无油气回收系统”和“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这两种指标,并在第6.3.1条和第6.3.6条分别规定“汽油和柴油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汽油油罐车应具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加油站应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汽车油罐车卸油时,油气被控制在密闭系统内,不向外界排放,对环境卫生和防火安全都很有利,为鼓励采用这种先进技术,故允许其安全间距相比原标准的“无油气回收系统”减少20%;同时设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不但汽车油罐车卸油时,基本不向外界排放油气,给汽车加油时也很少向外界排放油气(据国外资料介绍,油气回收率能达到90%以上),安全性更好,为鼓励采用这种先进技术,故允许其安全间距相比原标准的“无油气回收系统”减少30%。加油站对外安全间距折减30%后,与民用建筑物除个别安全间距最小可为7m外,大多数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2.1条规定的甲、乙类液体总储量,且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³的直埋储罐区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7.5m防火间距要求。
(8) 表4.0.4注3“汽油设备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的安全间距尚不应小于50m”的意思是,汽油设备与重要公共建筑物外墙轴线的距离执行表4.0.4的规定,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9) 表4.0.4注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的意思是,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民用建筑物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的距离可以减少30%。
4.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是按照储罐设置形式、加气站等级以及站外建(构)筑物的类别,并依据国内外相关规范分别确定的。表1和表2列出了国内外相关规范的安全间距。
本标准制定的LPG加气站技术和设备要求,基本上与澳大利亚、荷兰等发达国家相当,并规定了一系列防范各类事故的措施。依据表1和表2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等制定了LPG储罐、加气机等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现分述如下:
(1) 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加气站发生火灾可能会对其产生较大影响和损失,因此,不分级别,安全间距均规定为不小于100m,基本上在加气站事故影响区外。民用建筑按照其使用性质、重要程度、人员密集程度分为三个保护类别,并分别确定其防火距离。在现行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 84-2000的基础上,对安全间距略有调整。另外,从表1和表2可以看出,本标准的安全间距多数情况大于国外规范的相应安全间距。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与地上LPG储罐的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4.1条基本一致,而地下储罐按地上储罐的50%确定。
(2) 与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的安全间距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4.1条的规定确定的。
(3) 与铁路的安全间距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而地下储罐按照地上储罐的安全间距折减50%。
(4) 与快速路、主干路的安全间距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一、二、三级站分别为15m、13m、11m;对埋地LPG储罐减半。与次干路、支路的安全间距相应减少。
(5) 表4.0.5注4的“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LP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意思是,LPG设备与民用建筑物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的距离可以减少30%。
4.0.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CNG加气站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主要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该标准将生产规模小于50×104m³/d的天然气站场定为五级站,其与公共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即可;CNG常规加气站和加气子站一般日处理量小于2.5×104m³/d,CNG加气母站一般日处理量小于20×104m³/d。本条规定CNG加气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小于50m是妥当的。
目前脱硫塔一般不进行再生处理,所以脱硫脱水塔安全性比较可靠,均按储气井的距离确定是可行的。
储气井由于安装于地下,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相对地上储气瓶要小,故允许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小于地上储气瓶。
表4.0.6注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CNG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的意思是,CNG工艺设备与民用建筑物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的距离可以减少30%。
4.0.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LNG加气站与站外建(构)筑物及设施的安全间距,主要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和《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 20368-2012(等同采用NFPA 59A)制订的,对比数据见表3。
(3) 与铁路的安全间距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而地下储罐按照地上储罐的安全间距折减50%。
(4) 与快速路、主干路的安全间距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一、二、三级站分别为15m、13m、11m;对埋地LPG储罐减半。与次干路、支路的安全间距相应减少。
(5) 表4.0.5注4的“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LP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意思是,LPG设备与民用建筑物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的距离可以减少30%。
4.0.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CNG加气站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主要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该标准将生产规模小于50×104m³/d的天然气站场定为五级站,其与公共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即可;CNG常规加气站和加气子站一般日处理量小于2.5×104m³/d,CNG加气母站一般日处理量小于20×104m³/d。本条规定CNG加气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小于50m是妥当的。
目前脱硫塔一般不进行再生处理,所以脱硫脱水塔安全性比较可靠,均按储气井的距离确定是可行的。
储气井由于安装于地下,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相对地上储气瓶要小,故允许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小于地上储气瓶。
表4.0.6注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CNG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的意思是,CNG工艺设备与民用建筑物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的距离可以减少30%。
4.0.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LNG加气站与站外建(构)筑物及设施的安全间距,主要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和《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 20368-2012(等同采用NFPA 59A)制订的,对比数据见表3。
LNG加气站与LPG加气站相比,安全性能好得多(见表4),故LNG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可以小于LPG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说明如下:
(1) 距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为80m,基本上在重大事故影响范围之外。
以三级站1台60m³LNG储罐发生全泄漏为例,泄漏天然气量最大值为32400m³,在静风中成倒圆锥体扩散,与空气构成爆炸危险的体积为648000m³(按爆炸浓度上限值5%计算),发生爆燃的影响范围在60m以内。在泄漏过程中的实际工况是动态的,在泄漏处浓度急剧上升,不断外扩。在扩延区域内,天然气浓度渐增,并进入爆炸危险区域。堵漏后,浓度逐渐降低,直至区域内的天然气浓度不构成对人体危害,并需消除隐患。在总泄漏时段内,实际构成的爆燃危险区域要小于按总泄漏值计算的爆炸危险距离。
(2) 民用建筑物视其使用性质、重要程度和人员密集程度分为三个保护类别,并分别制定加气站与各类民用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一类保护物重要程度高、建筑面积大、人员较多,虽然建筑物材料多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但仍然有必要保持较大的安全间距,所以确定三个级别加气站与一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分别为35m、30m、25m,而与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依其重要程度的降低分别递减为25m、20m、16m和18m、16m、14m。
(3) 三个级别加气站内LNG储罐与明火的距离分别为35m、30m、25m,主要考虑发生LNG泄漏事故,可控制扩延量或在10min内能熄灭周围明火的安全间距。
(4) 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加气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安全间距,本条按三个级别分别定为35m、30m和25m。
(5) 鉴于室外变配电站的重要性,城市的变配电站的规模都比较大。LNG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安全间距适当提高是必要的,本条按三个级别分别定为40m、35m和30m。
(6) 考虑到铁路的重要性,本条规定的LNG储罐与站外铁路的安全间距保证铁路在加气站发生重大危险事故影响区以外。
(7) 随着LNG储罐安装位置的下移,发生泄漏沉积在罐区内的时间相对较长,随着气化速度的降低,向防护堤外的扩散减慢,危害降低,其安全间距可适当减小。故对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允许按地上LNG储罐减少30%和20%。
(8) 放散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基本随三级站要求。
(9) 表4.0.7注3“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LN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的意思是,站内LNG设备与民用建筑物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的距离可以减少30%。
4.0.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是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文,规定了油气氢合建站中的氢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本条规定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2021年版)制订的,但在附注中根据日本《高压气体保安法》增加了“当表中的氢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设置有符合本标准第10.7.15条规定的实体防护墙时,相应安全间距(对重要公共建筑物除外)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50%,且不应小于8m,氢气储气井、氢气压缩机间(箱)、加氢机、液氢卸车点与城市道路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5m”的规定。
液氢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是按本标准第4.0.7条LN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的规定制定的。
4.0.12 作业区是易燃和可燃液体或气体集中的区域,本条的要求意在减少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遭遇事故的风险。加气站的危险性高于加油站,故两者区别对待。
(1) 距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为80m,基本上在重大事故影响范围之外。
以三级站1台60m³LNG储罐发生全泄漏为例,泄漏天然气量最大值为32400m³,在静风中成倒圆锥体扩散,与空气构成爆炸危险的体积为648000m³(按爆炸浓度上限值5%计算),发生爆燃的影响范围在60m以内。在泄漏过程中的实际工况是动态的,在泄漏处浓度急剧上升,不断外扩。在扩延区域内,天然气浓度渐增,并进入爆炸危险区域。堵漏后,浓度逐渐降低,直至区域内的天然气浓度不构成对人体危害,并需消除隐患。在总泄漏时段内,实际构成的爆燃危险区域要小于按总泄漏值计算的爆炸危险距离。
(2) 民用建筑物视其使用性质、重要程度和人员密集程度分为三个保护类别,并分别制定加气站与各类民用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一类保护物重要程度高、建筑面积大、人员较多,虽然建筑物材料多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但仍然有必要保持较大的安全间距,所以确定三个级别加气站与一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分别为35m、30m、25m,而与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依其重要程度的降低分别递减为25m、20m、16m和18m、16m、14m。
(3) 三个级别加气站内LNG储罐与明火的距离分别为35m、30m、25m,主要考虑发生LNG泄漏事故,可控制扩延量或在10min内能熄灭周围明火的安全间距。
(4) 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加气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安全间距,本条按三个级别分别定为35m、30m和25m。
(5) 鉴于室外变配电站的重要性,城市的变配电站的规模都比较大。LNG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安全间距适当提高是必要的,本条按三个级别分别定为40m、35m和30m。
(6) 考虑到铁路的重要性,本条规定的LNG储罐与站外铁路的安全间距保证铁路在加气站发生重大危险事故影响区以外。
(7) 随着LNG储罐安装位置的下移,发生泄漏沉积在罐区内的时间相对较长,随着气化速度的降低,向防护堤外的扩散减慢,危害降低,其安全间距可适当减小。故对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允许按地上LNG储罐减少30%和20%。
(8) 放散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基本随三级站要求。
(9) 表4.0.7注3“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LN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的意思是,站内LNG设备与民用建筑物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的距离可以减少30%。
4.0.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是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文,规定了油气氢合建站中的氢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本条规定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2021年版)制订的,但在附注中根据日本《高压气体保安法》增加了“当表中的氢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设置有符合本标准第10.7.15条规定的实体防护墙时,相应安全间距(对重要公共建筑物除外)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50%,且不应小于8m,氢气储气井、氢气压缩机间(箱)、加氢机、液氢卸车点与城市道路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5m”的规定。
液氢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是按本标准第4.0.7条LN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的规定制定的。
4.0.12 作业区是易燃和可燃液体或气体集中的区域,本条的要求意在减少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遭遇事故的风险。加气站的危险性高于加油站,故两者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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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LNG和L-CNG加气工艺及设施
- 9.1 LNG储罐、泵和气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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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LNG管道系统
- 10 高压储氢加氢工艺及设施
-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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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液氢储存工艺及设施
- 11.1 液氢储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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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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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给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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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绿化
- 15 工程施工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材料和设备检验
- 15.3 土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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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油品、CNG和LNG管道工程
- 15.6 氢气和液氢管道工程
- 15.7 电气仪表安装工程
- 15.8 防腐绝热工程
- 15.9 交工文件
- 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止点
- 附录B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 附录C 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
- 附录D 高压氢气管道、低温不锈钢管道及其组成件技术要求
- D.1 一般规定
- D.2 卡套管及卡套管接头
- D.3 阀门
- D.4 液氢管道和低温氢气管道及其组成件的低温冲击试验
- D.5 机械抓紧双卡套接头的型式试验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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