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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
C.0.1 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C.0.2 汽油、LPG和LNG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或沟应划为1区。
C.0.3 汽油埋地卧式油罐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罐内部油品表面以上的空间应划分为0区;
2 人孔(阀)井内部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0.7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形空间,应划分为1区;
3 距人孔(阀)井外边缘1.5m以内,自地面算起1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0m(2.0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4 当地上密闭卸油口设在箱内时,箱体内部的空间应划分为1区,箱体外部四周1m和箱体顶部以上1.5m范围内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当密闭卸油口设在卸油坑内时,坑内的空间应划分为1区,坑口外1.5m范围内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C.0.4 汽油油罐车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4)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车内部的油品表面以上空间应划分为0区;
2 以罐车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以罐车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形空间,应划分为1区;
3 以罐车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3.0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和以罐车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C.0.5 汽油加油机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5)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油机下箱体内部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以加油机中心线为中心线、以半径为4.5m(3.0m)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油机下箱体顶部以上0.15m、半径为3.0m(1.5m)的平面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应划分为2区。
C.0.6 汽油橇装式加油装置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6)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罐内部油品表面以上的空间应划分为0区;
2 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0.7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形空间,以及加油机下箱体内部空间,应划分为1区;
3 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2.0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以及以加油机中心线为中心线、以半径为3.0m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油机下箱体顶部以上0.15m、半径为1.5m的平面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应划分为2区。
C.0.7 LPG加气机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7)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机内部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以加气机中心线为中心线、以半径为5.0m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气机顶部以上0.15m、半径为3.0m的平面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应划分为2区。
C.0.8 埋地LPG储罐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8)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孔(阀)井内部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1.0m的球形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距人孔(阀)井外边缘3.0m以内,自地面算起2.0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0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3.0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C.0.9 地上LPG储罐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9)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1.0m的球形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以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0m的球形空间,距储罐外壁3.0m范围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防护堤内与防护堤等高的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3.0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C.0.10 露天或棚内设置的LPG泵、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10),距释放源壳体外缘半径为3.0m范围内的空间和距释放源壳体外缘6.0m范围内,自地面算起0.6m高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C.0.10 露天或棚内设置的LPG泵、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10),距释放源壳体外缘半径为3.0m范围内的空间和距释放源壳体外缘6.0m范围内,自地面算起0.6m高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C.0.11 LPG压缩机、泵、法兰、阀门或类似附件的房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泵、法兰、阀门或类似附件的房间内部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房间有孔、洞或开式外墙,距孔、洞或墙体开口边缘3.0m范围内与房间等高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3 在1区范围之外,距释放源距离为R2,自地面算起0.6m高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当1区边缘距释放源的距离L大于3.0m时,R2取值应为L外加3.0m;当1区边缘距释放源的距离L小于或等于3.0m时,R2取值应为6.0m。
C.0.12 室外或棚内CNG储气瓶(组)、储气井、车载储气瓶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12),以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0m的球形空间和距储气瓶(组)壳体(储气井)4.5m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C.0.13 CNG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房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1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房间的内部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房间有孔、洞或开式外墙,距孔、洞或墙体开口边缘为R的范围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当1区边缘距释放源的距离L大于或等于4.5m时,R应取值为3.0m;当1区边缘距释放源的距离L小于4.5m时,R应取值为(7.5-L)m。
C.0.14 露天(棚)设置的CNG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14),距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壳体水平方向4.5m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距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壳体顶部以上7.5m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C.0.14 露天(棚)设置的CNG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14),距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壳体水平方向4.5m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距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壳体顶部以上7.5m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C.0.15 存放CNG储气瓶(组)房间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15)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内部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房间有孔、洞或开式外墙,距孔、洞或外墙开口边缘R的范围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当1区边缘距释放源的距离L大于或等于1.5m时,R应取值为3.0m;当1区边缘距释放源的距离L小于1.5m时,R应取值为(4.5-L)m。
C.0.16 CNG加气机、加气柱、卸气柱和LNG加气机的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CNG加气机、加气柱、卸气柱和LNG加气机的内部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距CNG加气机、加气柱、卸气柱和LNG加气机的外壁四周4.5m,自地面高度为5.5m的范围内空间应划分为2区(图C.0.16-1)。当罩棚底部至地面距离L小于5.5m时,罩棚上部空间应为非防爆区(图C.0.16-2)。
C.0.17 LNG储罐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17-1~图C.0.17-3)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LNG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0m的范围内应划分为2区;
2 储罐区的防护堤至储罐外壁,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应划分为2区。
C.0.18 露天设置的LNG泵、空温式LNG气化器、阀门及法兰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18)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设备或装置的外壁4.5m,高出顶部7.5m,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应划分为2区;
2 当设置于防护堤内时,设备或装置外壁至防护堤,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应划分为2区。
2 当设置于防护堤内时,设备或装置外壁至防护堤,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应划分为2区。
C.0.19 露天设置的水浴式LNG气化器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水浴式LNG气化器的外壁和顶部3.0m的范围内,应划分为2区;
2 当设置于防护堤内时,设备外壁至防护堤,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应划分为2区。
C.0.20 LNG卸车点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以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应划分为2区。
C.0.21 加氢机、氢气卸气柱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C.0.21):
1 加氢机、氢气卸气柱内部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距加氢机、卸气柱外轮廓4.5m,并延至顶部以上4.5m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C.0.22 室外储氢容器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22),距设备外缘4.5m,并延至顶部以上4.5m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C.0.23 氢气设备放空管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23),以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4.5m并延至顶部以上7.5m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C.0.24 氢气压缩机间(箱)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C.0.24):
1 房间(箱)内部空间应划分为1区;
2 以房间(箱)的门、窗边沿或孔计算,半径为4.5m,并延至地坪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3 与氢气压缩机间相邻的无释放源房间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
C.0.25 露天设置的氢气压缩机组、冷却器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25),距氢气压缩机组、冷却器外轮廓4.5m,并延至顶部以上4.5m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C.0.26 氢气长管拖车停车位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26),停车位区域和以停车位短边为中心、半径4.5m范围内,并延至氢气长管拖车顶部以上4.5m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C.0.27 液氢储存设备位于户外或通风良好的户内(图C.0.27)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释放源高于地面7.5m以上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5m的范围内,可划分为2区;
2 释放源与地坪的距离小于7.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7.5m并延至地坪的空间,可划分为2区。
C.0.28 液氢设备放空管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28),以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4.5m并延至顶部以上7.5m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C.0.28 液氢设备放空管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28),以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4.5m并延至顶部以上7.5m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条文说明
附录C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制定的。
C.0.3 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汽油罐通气管管口爆炸危险区域用括号内数字。
C.0.5 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用括号内数字。
C.0.3 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汽油罐通气管管口爆炸危险区域用括号内数字。
C.0.5 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用括号内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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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交工文件
- 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止点
- 附录B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 附录C 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
- 附录D 高压氢气管道、低温不锈钢管道及其组成件技术要求
- D.1 一般规定
- D.2 卡套管及卡套管接头
- D.3 阀门
- D.4 液氢管道和低温氢气管道及其组成件的低温冲击试验
- D.5 机械抓紧双卡套接头的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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