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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济南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经验做法
为进一步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工作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依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济南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济建消字〔2022〕4号)(简称《通知》),对可直接申报消防设计审验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情形予以明确,《通知》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规划许可手续或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合法建设手续的既有建筑,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施工图审查)、验收(备案)手续的。当申报的使用功能与原规划许可或不动产权证(房产证)不一致时,适用本通知。原使用功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房产证)为准。
二、可直接申报消防审验的情况
以下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不需改变土地用途或不动产登记用途的,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周边无严重影响,无需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可直接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一)按照《关于利用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民发〔2018〕133号),利用办公、商业、旅(宾)馆、厂房、仓储等既有建筑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包括:康养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幸福院、老年人助餐点等;
(二)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工业项目配建生产服务及小商业、职工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且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未超国家规定上限的;
(三)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利用产业园区、功能区内既有建筑开展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兴产业功能的;
(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内的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既有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的;
(五)利用风景区(非规划核心景区内)配套用房,增设服务游客商业设施的;
(六)商业、办公(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除外)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办公、酒店、餐饮、娱乐、旅馆、超市、网吧、影剧院、健身房、月子会所、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机构、美容、视力保健、口腔门诊、个人诊所、宠物医院、体检中心等;
(七)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或建筑功能相互调整的。
三、其他情况
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的改变使用功能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原则上不允许直接申报消防审验。如有相关政策规定,应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特殊情况需由房屋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书面征求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同意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持规划主管部门回函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手续。当涉及主体承重结构改变时还需进行结构安全性审查。
四、有关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应当按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涉及的相邻权关系,并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相邻权矛盾。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规划许可手续或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等合法建设手续的既有建筑,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施工图审查)、验收(备案)手续的。当申报的使用功能与原规划许可或不动产权证(房产证)不一致时,适用本通知。原使用功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房产证)为准。
二、可直接申报消防审验的情况
以下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不需改变土地用途或不动产登记用途的,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周边无严重影响,无需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可直接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一)按照《关于利用闲置社会资源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民发〔2018〕133号),利用办公、商业、旅(宾)馆、厂房、仓储等既有建筑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包括:康养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幸福院、老年人助餐点等;
(二)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工业项目配建生产服务及小商业、职工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且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未超国家规定上限的;
(三)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利用产业园区、功能区内既有建筑开展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兴产业功能的;
(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内的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既有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的;
(五)利用风景区(非规划核心景区内)配套用房,增设服务游客商业设施的;
(六)商业、办公(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除外)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办公、酒店、餐饮、娱乐、旅馆、超市、网吧、影剧院、健身房、月子会所、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机构、美容、视力保健、口腔门诊、个人诊所、宠物医院、体检中心等;
(七)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或建筑功能相互调整的。
三、其他情况
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的改变使用功能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原则上不允许直接申报消防审验。如有相关政策规定,应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特殊情况需由房屋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书面征求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同意改变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持规划主管部门回函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手续。当涉及主体承重结构改变时还需进行结构安全性审查。
四、有关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应当按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涉及的相邻权关系,并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相邻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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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第一章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背景
-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政策技术文件概述
- 2 各省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技术文件概述
- 3 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现状
- 第二章 典型案例
- 1 使用功能未改变的整体改造利用工程
- 2 使用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利用工程
- 3 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利用工程
- 4 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利用工程
- 5 其他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利用工程
- 第三章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经验做法
- 1 烟台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经验做法
- 2 牟平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经验做法
- 3 济南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经验做法
- 4 青岛市城市更新工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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