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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安全等级与设计工作年限


2.2.1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2.1的规定。结构及其部件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2.2.2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的使用功能、建造和使用维护成本以及环境影响等因素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表2.2.2-1的规定;

     2 公路工程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表2.2.2-2的规定;

     3 永久性港口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50年。

2.2.3 结构的防水层、电气和管道等附属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应根据主体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和附属设施的材料、构造和使用要求等因素确定。

2.2.4 结构部件与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或设计工作年限不一致的,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条文说明

2.2.1 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可以从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安全等级分三级,分别对应重要结构、一般结构和次要结构。欧洲标准《结构设计基础》EN1990附录B则根据“结构破坏后果”和“结构可靠性水准要求”两个角度规定了结构分类,这和中国规范的分类要求基本相同。国际标准《结构设计基础一般要求》ISO22111第7条将结构分为四类,前三类与中国相同,增加的第四类是特例,其安全度水准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美国《国际建筑规范》(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中第1604.5部分则将建筑结构的风险分类划分为四类,并且详细列举了各个风险分类对应的建筑结构类型。由于本规范面向的是所有工程结构,因此各行业领域可以按照本条的要求对工程结构的重要等级作出更为具体明确的分类规定。

2.2.2 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即“设计使用年限”。在2021年实施的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总原则——术语》ISO8930中特别说明,design service life和 design working life 是等价的两个术语。“设计工作年限”主要是指设计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的服役期限,并不意味着结构超过该期限后就不能使用了。因此,本规范将该术语统一为“设计工作年限”以更准确表达其含义。设计工作年限是结构设计的重要参数,不仅影响可变作用的量值大小,也影响着结构主材的选择。对于业主而言,只有确定了设计工作年限,才能对不同的结构方案和主材选择进行比较,优化结构全生命周期的成本,获得最佳解决方案。由于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对于本条未予列明的工程结构种类,可根据相关的标准规范或者本条规定的原则确定设计工作年限。

     本规范表2.2.2-1中设计工作年限不低于100年的“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是指因具有纪念意义或特殊功能需要长期服役的重要建筑结构,其含义不同于确定安全等级时的“重要结构”。安全等级定为一级的重要结构,如果根据其建造目的和使用功能,不需要长期服役,则其设计工作年限也不强制要求取100年。

2.2.3 本条规定了结构附属设施设计工作年限的确定方法。

2.2.4 并非结构的所有部件都满足相同的设计工作年限要求。结构中某些需要定期更换的组成部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设计工作年限,但在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标明。同样,结构部件的安全等级也可以和结构整体有所不同,也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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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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