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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永久作用
4.1.1 结构自重的标准值应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密度计算确定。对于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对结构不利时自重标准值取上限值,对结构有利时取下限值。
4.1.2 位置固定的永久设备自重应采用设备铭牌重量值;当无铭牌重量时,应按实际重量计算。
4.1.3 隔墙自重作为永久作用时,应符合位置固定的要求;位置可灵活布置的轻质隔墙自重应按可变荷载考虑。
4.1.4 土压力应按设计埋深与土的单位体积自重计算确定。土的单位体积自重应根据计算水位分别取不同密度进行计算。
4.1.5 预加应力应考虑时间效应影响,采用有效预应力。
4.1.1 本条规定了结构自重荷载的确定方法。对于自重变异性较大的材料(如现场制作的保温材料、混凝土薄壁构件,尤其是制作屋面的轻质材料等),考虑到结构的可靠性,在设计中应根据该荷载对结构有利或不利,分别取其自重的下限值或上限值。此外,要注意的是建筑吊顶以及地面、墙面建筑做法也是决定结构自重的重要因素。
4.1.2 对于位置固定的永久设备,其随时间的变异性很小,因此也作为永久作用处理。
4.1.3 荷载类型的判断,直接影响到分项系数的取值,进而影响到结构安全性。位置可以灵活布置的隔墙,从时间变异性上看与可变荷载类似,应按照楼面活荷载处理。
4.1.4 本条规定了土压力的计算原则。计算水位对土体含水率有较大影响,因此土的单位体积自重需要根据水位取天然密度、饱和密度、有效密度等不同密度值进行计算。
4.1.5 预应力作为永久作用时,应当采用永存预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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