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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站区安全防护设施
8.8.1 站区安全防护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根据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和独立验收。
8.8.2 安全防护设施应包括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各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规定。
8.8.3 站区应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和构筑物(群)周界防护、建(构)筑物内(外)区域或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8.8.4 防护系统的前端应安装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应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并应与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火灾报警等系统联动控制。防护级别不应低于三级防护。
8.8.5 防护系统应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验,对故障应及时报警,并应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
8.8.6 防护系统供电应安全、可靠,宜由监控中心统一供电,应设置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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