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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配套设施
3.5.1 水体岸边设有活动场地的区域,应在下列条件下设置防护设施:
1 近岸2.00m范围内、常水位水深大于(含)0.70m的人工驳岸;
2 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大于(含)0.50m的驳岸;
3 天然淤泥底水体的驳岸。
3.5.2 依山或傍水存在安全隐患的园路和活动场地应设置安全防护护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栏高度应大于1.05m;当园路和活动场地的临空高度大于24m时,护栏高度应大于1.10m。
2 护栏的构造应防止儿童攀爬;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间净距应小于0.11m。
3.5.3 儿童活动场地以及设施不应有尖角或硬刺。
3.5.4 人体非全身性接触的娱乐性景观用水水质应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人体非直接接触的观赏性景观用水水质应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与游人接触的喷泉水质不得对人身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3.5.5 用于植物灌溉的管线及设施应设置防止误饮和误接的明显标识。
3.5.1 本条规定了水体岸边活动场地区域需设置防护设施的条件。7岁儿童的平均肩高为0.90m, 7岁以上儿童落水在0.70m的浅水区只要站立均可使胸部以上露出水面,7岁以下儿童一般在家长带领下游园,因此规定近岸2.00m范围内的水深大于(含)0.70m时需设置防护设施。岸顶到水面高差超过0.50m,心理上会产生恐惧感。有淤泥的水体比硬质池底危险更大,需要设置防护设施控制安全隐患。
3.5.2 依山傍水包括悬崖、峭壁或瀑布等地形险峻区域,可能造成游人安全事故区域周边的园路和活动场地,要设置安全防护护栏。
栏杆高度和构造的相关规定采用《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规定的“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本条中护栏高度从可踩踏面开始计算。
3.5.3 儿童的行为控制能力较弱,为避免对儿童造成伤害,本条提出儿童活动场地及设施不应有尖角或硬刺。
3.5.4 本条规定了景观用水的水质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提出Ⅳ类水质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保护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故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水质至少应为Ⅲ类水。保证与游人接触的喷泉水源不会对人身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是底线要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19对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提出了指标要求。
3.5.5 为防止误饮误用非饮用水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使用非饮用水作为灌溉水源的绿地要设明显标识,例如挂牌,标明“非饮用水”或“此水不能喝”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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