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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绿道
9.0.1 绿道工程应保护生态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护山体、河流、湖泊、湿地、海岸,严禁破坏沿线地形地貌;
2 应保护天然植被,保留、利用建设范围的原有树木;
3 应避开生态敏感和生态脆弱区。
9.0.2 绿道工程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和不良地质地带;
2 沿河、滨水绿道应符合工程所在地防洪标准。
9.0.3 绿道应符合所通行用地主体功能,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9.0.4 绿道不应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铁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平面相交。
9.0.5 穿越地形险要区域和水域的绿道应设置防护护栏或安全防护绿带及警示标识;安全防护绿带宽度应大于1.5m。
9.0.6 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应包括隔离绿带、隔离墩、护栏和交通标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离绿带宽度应大于1.0m;当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隔离宽度小于1.0m时,应设隔离墩或护栏安全隔离。
2 在无法设置硬质隔离的路段,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交通标线,禁止机动车压行绿道游径。
3 当通行车速为大于50km/h的机动车道路不具备隔离绿带、隔离墩、护栏等隔离设施的设置条件时,绿道游径不应共板设置。
9.0.7 绿道连接线应保障使用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道连接线不应直接借道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及快速路等道路;
2 绿道连接线应利用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绿道标识设施、安全隔离设施等进行交通有效组织和功能衔接。
9.0.8 绿道游径应结合现状地形,避免大填大挖;绿道游径中自行车道和步行骑行综合道的设置宽度应符合表9.0.8的规定。
9.0.9 绿道应设置驿站,并应配置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设施。
9.0.10 绿道标识应具有引导与警示作用,应明显区别于道路交通及其他标识。
9.0.1 绿道工程是线性工程,穿行区域长,因此绿道工程的选线十分重要。绿道的建设要遵循生态优先的原则,立足于对原生自然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产生最小干扰和影响,避开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才能避免工程建设对自然生态的扰动和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9.0.2 作为公共设施,绿道工程要保障使用安全。绿道选线与建设要满足区域抗震、防洪等要求,并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和不良地质地带。
9.0.3 绿道依托自然人文环境资源进行建设,用地属性不独立,因此绿道的建设要遵从所穿行场地原有的主体功能和环境。
9.0.4 为保障绿道工程的使用安全,当绿道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铁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等相交时,要采取立交方式保证连通。
9.0.5 为保障绿道的连续性,有时绿道也会短距离穿越地形险要或临水区域,因此,须设置安全隔离设施及明显的警示标识。具有一定宽度和高度的安全防护绿带可减少游人跌落风险。
9.0.6 为保障绿道使用者的安全,本条对绿道游径与机动车道的安全隔离设施提出具体要求。
9.0.7 为保障绿道网络化布局,形成局部环通,在遇到河流、山体、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等障碍物时,可采用绿道连接线保证绿道网的连通。根据交通流量、车行速度等因素,绿道连接线建议借用县道、乡道、村道等非干线公路或城市次干路、支路等道路。
对于兼具绿道游径与城市交通功能的区段,要设置安全隔离设施,包括隔离绿带、隔离墩、护栏等硬质隔离。当无法设置硬质隔离设施时,慢行道与机动车道之间需通过交通标线来界定绿道连接线,机动车道与慢行道之间要采用白色实线分隔。采用彩色铺装可强化慢行道通行空间识别。
9.0.8 城镇型绿道市民日常使用频度较高,为减少步行和骑行行人间的相互干扰,要将自行车道与步行道分开设置,故本条未对步行骑行综合道宽度作出规定;郊野型绿道多远离城市中心区,多为周末或节假日使用,因此可设置满足宽度要求的步行骑行综合道。
9.0.9 绿道游径、绿道绿化系统及绿道设施系统是绿道的三大组成。绿道设置包括服务设施、市政设施以及标识设施在内的绿道设施系统,是绿道使用者实现高质量活动的重要保障。驿站是绿道服务设施的主要载体,是管理服务、配套商业、游憩健身、科普教育、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设施集中设置场所;同时,驿站也是绿道游径与外部交通衔接的区域。根据驿站的不同等级配置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设施,可落实各级驿站应具备的功能,保障游客活动使用,同时避免过度设施建设造成浪费。
9.0.10 建立绿道自身标识系统,有利于保障绿道使用者的安全。绿道标识分为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三种类型,具有引导指示、解说、安全警示等作用。为避免对行人交通造成妨碍,本条提出绿道标识应明显区别于道路交通及其他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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