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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生态保育与生态修复


11.0.1 生态保育与生态修复应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修复受损的山体、水体、废弃地,实现绿化、美化城乡环境。

11.0.2 生态保育应实现对自然区域的生态保护和培育,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护自然生境类型、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培育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2 应严格控制引种植物种类,严禁种植入侵植物;

     3 不应建设与生态保育无关的设施,环境监测、科学研究设施的建设不应对生态环境产生损害;

     4 应限制与生态保育无关的活动。

11.0.3 生态修复应实现对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区的生态抚育与恢复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完善城市绿地和水生态系统;

     2 应完善城市防护绿地,维护城市生态安全;

     3 应逐步恢复受损生态系统功能,着重抚育与恢复生境类型;

     4 应根据条件设置一定规模的本地区乡土植物、适生植物生产繁育基地。

11.0.4 对遭受污染、破坏的山体、水体和废弃地,应实现形态、土壤、植被和系统功能恢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地质、土壤、植被等生态现状摸底调查和安全评估;

     2 应排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受损山体、水体的自然形态;

     3 应改良有污染的土壤,治理水体污染并提升自净能力;

     4 应营建近自然群落,呈现自然生机,修复自然生态。

条文说明

11.0.1 山、水、林、田、湖、草作为完整的自然系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然而由于不合理的人类开发建设活动,山、水、林、田、湖、草生命机体的健康遭到损害,城市各类生态问题突出。城市生态格局被破坏,开山采石、毁林建房、填湖造地、水体污染、景观破碎,使山林河湖损毁严重,城市生态空间碎片化,系统性较差,生态服务功能和质量下降,各种城市病凸显,严重威胁居民生存环境,更无从奢谈生活品质的提高。面对以上城市生态问题,开展城市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令受损的土地重新恢复生机,是当今城市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开展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对城市及周边山、水、林、田、湖、草各类自然生态要素进行保护和修复,并以受损的山体、水体和废弃地为重点修复对象,实现城市生态格局优化,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11.0.2 生态保育要保护自然生境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并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及生态系统功能。不合理的开发建设与人类活动,会对自然生境产生扰动或破坏,因此要限制在保育区域开展与生态保育无关的建设和人类活动。在生态空间内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和防灾减灾等活动,要避免对现有生态系统产生胁迫,最大限度地降低人类活动对自然生境的扰动。

11.0.3 生态修复要实现对城市生态脆弱区、生态退化区的生态抚育,提升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开展生态修复,要结合城市蓝绿生态空间的完善,注重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综合考虑城市绿地和水系湿地;同时还要结合安全、卫生和隔离的需求,完善城市防护绿地,加强整体保护,维护城市生态安全。生态修复应当注重动植物栖息地和不同生境的修复,营造良好的生物栖息环境。在城市生态修复中,合理选择利用本地区乡土植物、适生植物,有利于促进恢复过程。设置一定规模的本地乡土植物和适生植物生产繁育基地,能够保障乡土植物用苗储备,对推广城市园林绿化适地适树具有重要作用。

11.0.4 地质条件、土壤质量是场地实施生态修复的重要基础,对于遭受污染、生态破坏的山体、水体和废弃地等,生态修复工程要建立在地质和环境安全的基础上,首先对地质、土壤、植被等生态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和评估,尤其要对地质工程和土壤环境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对评估后生态修复适宜性差的地区,要消除安全隐患,对污染的土壤,要先进行修复和改良,在此基础上,才能开展山体、水体和废弃地的植被修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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