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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提高钢铁企业的能源转换效率,发挥钢铁企业的能源转换价值,提高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节能水平,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强节能管理,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合理使用、转换能源,有效回收和利用生产中的余能,提高系统能效,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钢铁企业的所有新建和改造项目的节能设计、节能评价,以及钢铁企业节能规划。
1.0.3 钢铁企业设计应实现规模化经营,并应重视工序完整及结构优化,重视各工序高效连接和能力匹配,时空匹配,重视提高能源转换效率、生产作业率、产品合格率、金属成材率,降低铁钢比,实现工序之间的物质流、能量流、信息流生产的稳定有序、连续紧凑,耦合匹配、能尽其效,实现非能源物质的节约,提高系统能效。
1.0.4 钢铁企业节能设计应坚持能源转换高效化、过程消耗减量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高效回收余热余能、优先工艺再利用原则;回收余热余能应采用先进、高效的节能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建立跨界的能源流及能源流集成网络;能源使用应以系统能效最优为原则,局部服从整体,低温服从高温、低压服从高压、辅助工序服从主工序,严格控制各工序能耗水平,提高系统能源使用效率;二次能源回收利用应以高质高用、能级匹配、梯级利用、分布式集成为原则。
1.0.5 钢铁企业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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