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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适用性评定


A.3.1  既有结构的适用性应包括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结构维系建筑功能的能力等分项。

A.3.2  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以现行结构设计标准限定的变形和位移值为基准对结构构件的状况进行评定。

A.3.3  结构构件的变形和位移等状况可通过现场检测确定;现场检测时应区分施工偏差和构件的变形或位移。

A.3.4  当结构构件的变形或位移不能通过现场检测确定时,应采用结构分析的方法计算确定。

A.3.5  当结构的位移或变形对建筑的使用功能构成影响时,应评定为结构构件维系建筑功能的能力不足。

条文说明

A.3.1  本条提出适用性评定的两个分项,建筑结构的各项能力性能都是为了保障建筑的使用功能。

A.3.2  本条提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评定的规则,以现行结构标准规定的限值,对结构构件的变形、位移等实际状况予以评价。

A.3.4  结构标准的一些限值是在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限值,例如地震作用下的限值。通常这种位移或变形现场是无法测定的,要采取结构分析的方法计算确定。

A.3.5  即使位移和变形在标准的限制范围之内,只要对建筑的功能构成影响即可将其评定为维系建筑功能的能力不足。 这些现象包括装饰装修层出现破损、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和使用人员产生不安全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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