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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一般规定


C.1.1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环境的侵蚀性确定。

C.1.2  结构的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应使结构构件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或限值的年限不小于其设计使用年限。

C.1.3  结构构件的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应包括保证构件质量的预防性处理措施、减小侵蚀作用的局部环境改善措施、延缓构件出现损伤的表面防护措施和延缓材料性能劣化速度的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C.1.1  确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耐久性设计的第一步工作。

C.1.2  构件耐久性设计的目标,是使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达到有关的耐久性极限状态。

C.1.3  本条提出耐久性设计的四项措施,木材的干燥等措施是典型的保证构件质量的预防性处理措施,构件的涂层等是典型的表面防护措施,特殊环境下可采用阴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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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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