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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整理


5.4.1 对纳入归档范围的电子文件,归档前应进行整理。整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对所有归档文件按电子文件分类方案进行分类。
    2 对各级类目和电子文件,应按形成时间、业务类别、专业特征等排序,排序后在题名前加上3位阿拉伯数字用以标注序号,不足位数的用0补齐。
    3 对各级类目和电子文件编制类目目录和文件目录。类目目录应包括序号、编制单位、类目题名、类内文件份数、备注等。文件目录应包括序号、文件编号、责任者、电子文件题名、备注等。
    4 将类目目录和文件目录排放到所有类目、文件之前,并进行命名,命名规则为:000类目目录、000文件目录。
5.4.2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业务系统应设置归档整理功能,并能按预先设置的电子文件分类方案,对各级类目和文件的元数据进行捕获和整理。
条文说明
5.4.2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业务系统应设置归档整理功能,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提供整理电子文件的数据组织方式、信息交换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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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17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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