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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焦炉和直立炉制气厂站的工程设计。
4.1.2 焦炉和直立炉制气厂站设计,应按本规范的要求落实原料及燃料的数量、质量和供应条件。
4.1.3 干馏制气工艺、炉型和孔数(门数)的选择,应根据供气规模、建设条件、煤炭资源和品种、产品的市场需求、技术装备水平等因素,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4.1.4 煤干馏制气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1 我国城镇燃气中,以煤为原料的人工制气厂站多采用干馏制气。煤干馏制取煤气的同时,还联产焦炭并回收氨、苯、焦油等化工产品。干馏制气所选用的炉型主要是焦炉和直立炉,这两类炉型在我国已有多年的生产经验,运行安全可靠。
4.1.2 干馏制气对原料煤的种类和质量、加热用燃料的种类和质量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原料煤的种类和质量以及加热用燃料的种类和质量,决定是否适用于干馏制气以及适用于哪一种炉型,因此应按本规范的要求首先落实原料、燃料的数量、质量和供应条件。
4.1.3 本条文规定了炉型选择原则。当能够获得生产合格焦炭的炼焦煤且生产的冶金焦有销路时,应选择焦炉作为制气炉型;当中高挥发分弱黏结性煤和不黏结性煤较多且铁合金焦或电石焦有销路时,应采用直立炉作为制气炉型。
4.1.4 焦炉制气车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将焦炉视为生产装置,以建(构)筑物为单位对其进行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2)对炉顶集气管仪表室,当变送器设置在室外时,划分为无危险场所。
(3)对下喷式焦炉的两侧烟道走廊,因无煤气设备且通风良好,在正常生产时可使煤气浓度不超过下限的10%,故划分为无危险场所;对侧喷式焦炉的两侧烟道走廊,因有较多的煤气设备,存在释放源,故划分为1区。
(4)对煤塔底层,当变送器不集中设置在煤塔下而是分散设置在煤塔外时,煤塔内无释放源,煤塔底层划分为无危险场所;当煤塔下设有集中的变送器室时,变送器室内有释放源,变送器室应划分为1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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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燃气设计产量和质量
- 4 煤的干馏制气
- 4.1 一般规定
- 4.2 焦炉制气
- 4.3 直立炉制气
- 5 煤的气化制气
- 5.1 一般规定
- 5.2 压力气化制气
- 5.3 常压气化制气
- 6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轻油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3 液化石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4 天然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7 净化和调质
- 7.1 一般规定
- 7.2 干馏煤气净化
- 7.3 压力气化煤气净化
- 7.4 常压气化煤气净化
- 7.5 一氧化碳变换
- 7.6 煤气脱水
- 8 厂址选择和厂区布置
- 8.1 一般规定
- 8.2 厂址选择
- 8.3 煤的干馏制气厂区布置
- 8.4 煤的压力气化制气厂区布置
- 8.5 煤的常压气化制气厂区布置
- 8.6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厂区布置
- 9 节能与环保
- 9.1 一般规定
- 9.2 节能
- 9.3 环保
- 10 辅助设施
- 10.1 电气与仪表自动化
- 10.2 给排水与消防
- 10.3 通风除尘
- 附录A 煤的干馏制气(含净化装置)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 附录B 煤的气化制气(含净化装置)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 附录C 碎煤加压气化典型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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