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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厂址选择
8.2.1 厂址宜靠近主要原料基地、产品销售地点及配套协作条件好的地区,采用长输管线外送产品的工厂应接近现有或规划的输气门站。
8.2.2 厂址应具有便捷、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便利。
8.2.3 厂址应有充足、可靠的水源和电源,并应满足企业发展需求。
8.2.4 厂址应位于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8.2.5 厂址应避免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防洪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8.2.6 位于山坡或山脚处的厂址,宜避开受山洪威胁的地段。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截洪、排洪等防护措施。
8.2.7 厂址应有建厂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较为规整的外围轮廓,满足人工制气站的总平面布置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留有发展余地。
8.2.8 厂址的自然地形应有利于厂区布置、厂内运输、场地排水及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8.2.9 厂址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建设工程的需要,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对山坡的稳定性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8.2.10 下列地段或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 地震断层及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
3 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5 水库下游,库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大型尾矿库的坝下方;
7 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饱和黄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8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9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
10 对飞机起降、电台通讯、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和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
11 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12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3 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
8.2.4 本条强调厂址应位于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是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人工制气厂站对其环境的不利影响。厂址不应位于窝风地段,是为了避免烟尘集聚。
8.2.8 厂区地形破碎复杂,会造成总体布置上的困难。自然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否则,虽采用台阶式竖向布置,也会引起深挖高填,增加土石方工程量,延长建设周期,同时大型建构筑物在高填土区,还会增加地基处理费用,而且企业内部运输条件恶化,道路纵坡较大,影响安全又耗能。
8.2.9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作了原则规定。通常情况下,对建筑物荷载较大的企业,其厂区场地土壤承载力不宜小于150kPa,对建筑物荷载较小的企业,场地土壤承载力不宜小于100kPa。如土壤承载力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可采取加固措施。对于水文地质条件,通常情况下要求厂区地下水位低于建(构)筑物基础埋设深度,并要求水质对基础无腐蚀。
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为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评估。
8.2.10 本条规定了不应选为厂址的地段或地区。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一般建筑抗震设计。若在9度以上地区建厂,不但无规范可遵循、增加建筑工程投资,还会增加不安全因素,因为9度以上地震区所产生的地震力,在抗震加固技术上目前尚难解决。在地震断层建厂,更会增加工程投资和不安全因素。因此不应在地震断层及地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地区选择厂址。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建厂,不仅防治费用昂贵,且难于根治,工厂潜伏着不安全因素,给企业带来诸多麻烦与后患,故选择厂址时应避开这类地区、地段。
3 在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限内建厂,易造成建(构)筑物损坏、陷落、断裂、位移、倒塌,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危及人身安全。
4 对于矿山及采石场用炸药爆破方式开矿或采石作业的,在其开采及拟开采作业区的爆破危险区范围内,不应选为厂址。
5 在水库下游地区建厂,厂址必须选在库坝决溃后淹没范围以外地段,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工厂免遭经济损失。
6 大型尾矿库的坝下方,是指厂址标高低于上述库坝,且在其影响范围内。一旦大坝溃决,则库内的尾矿随水突然倾泻而下,其冲击力很大,破坏性很强,直接威胁坝下的工厂,严重时甚至会厂毁人亡。
7 自重湿陷性黄土在土的自重压力下受水浸湿发生湿陷,新近堆积黄土由于形成年代短,土质松散又极不均匀,承载力低,因此具有一定的湿陷性,故在上述黄土地区建厂将增加工程费用和技术处理的复杂性,如处理不妥,容易引起湿陷或滑移,使建(构)筑物遭受破坏。
8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应避免在放射污染区内选择厂址。
9 本款根据原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制定。
10 按《军用机场净空规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机场净空标准》GJB 525号和中央气象局颁发的《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等规定的不可侵占的地面和净空界限范围内不应选为厂址,以免影响和干扰这些部门的正常工作。
11 为了维护人民的健康,避免供水水源受到污染,不应在供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内选择厂址。
12 本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制定。
13 风速0m/s~0.2m/s时为静风,也就是无风状态。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常年大部分时间处于无风状态,对于企业散发的有害气体、烟雾或粉尘扩散或稀释能力很低,厂房通风条件也很差,厂区及周围污染情况也就严重,故不应选作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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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燃气设计产量和质量
- 4 煤的干馏制气
- 4.1 一般规定
- 4.2 焦炉制气
- 4.3 直立炉制气
- 5 煤的气化制气
- 5.1 一般规定
- 5.2 压力气化制气
- 5.3 常压气化制气
- 6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轻油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3 液化石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4 天然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7 净化和调质
- 7.1 一般规定
- 7.2 干馏煤气净化
- 7.3 压力气化煤气净化
- 7.4 常压气化煤气净化
- 7.5 一氧化碳变换
- 7.6 煤气脱水
- 8 厂址选择和厂区布置
- 8.1 一般规定
- 8.2 厂址选择
- 8.3 煤的干馏制气厂区布置
- 8.4 煤的压力气化制气厂区布置
- 8.5 煤的常压气化制气厂区布置
- 8.6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厂区布置
- 9 节能与环保
- 9.1 一般规定
- 9.2 节能
- 9.3 环保
- 10 辅助设施
- 10.1 电气与仪表自动化
- 10.2 给排水与消防
- 10.3 通风除尘
- 附录A 煤的干馏制气(含净化装置)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 附录B 煤的气化制气(含净化装置)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 附录C 碎煤加压气化典型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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