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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环保
9.3.1 煤场应设抑尘装置。
9.3.2 输煤系统的破碎、筛分处应设除尘装置。
9.3.3 焦处理系统焦炭转运点、焦制样室、筛分处应设除尘装置。
9.3.4 焦炉装煤、出焦、熄焦生产过程应设置烟尘捕集和净化装置。
9.3.5 焦油氨水分离装置的排放气可采用放散气压力平衡系统接入初冷前吸煤气管道。
9.3.6 空气鼓风机房、煤气排送机房等大型动力厂房的内墙面宜设不燃性吸声材料。空气鼓风机、煤气排送机宜设置独立的设备基础及减振沟。
9.3.7 碎煤加压气化装置及一氧化碳变换装置的循环水应独立设置,并应采用处理后的煤气水作为循环水补水。
9.3.8 压力气化煤气净化低温甲醇洗装置的环保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放气应经脱盐水洗涤后排放;
2 废水应通过甲醇精馏,将废水中的甲醇降低到100mg/L,送生化处理。
9.3.9 压力气化煤气净化一氧化碳变换装置的环保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旧催化剂应由催化剂生产厂家回收利用;
2 变换催化剂升温硫化时产生的废气应送火炬处理;
3 工艺冷凝液应送煤气水分离装置处理。
9.3.10 压力气化净化煤气水装置的环保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离膨胀气宜送硫回收或锅炉炉膛燃烧处理后达标排放;
2 酚回收后的废水应送生化处理装置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或回用;
3 氨回收应生产适合于锅炉脱硫的氨水。
9.3.11 常压气化煤气净化各设备、水封和煤气管道冷凝水应集中处理回用。
9.3.5 焦油氨水分离装置的各种分离槽和贮槽放散气体中含有氨、硫化氢、氰化氢等有害气体,可以采取排气洗净等方法处理后排放,但有时难以达标。最有效的方法是将这些放散气体回送到煤气中,为此采用一个压力平衡系统,将净煤气充入槽顶带走放散气,回送到初冷器前的负压煤气管道。
9.3.6 人工制气厂站中,空气鼓风机和煤气排送机是煤气化工艺生产所必需的关键大型动力设备。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规定,首先应选择低噪声的工艺设备,设置隔声罩;其次工艺管道设置消声器,设备与管道连接采用弹性柔性软接头,防止噪声和振动传播。同时,动力设备厂房的天棚、墙体、门窗应采用吸声材料,各动力设备的基础应独立设置,且应设置防振基础,以便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规定。
9.3.8 排放气甲醇浓度较高,采用脱盐水洗涤满足环保要求后排放。低温甲醇洗甲醇废水中含有约50%甲醇,需要通过精馏将甲醇回收,精馏废水送生化处理。
9.3.9 由催化剂厂家回收再利用的目的是提高物质的利用率和防止催化剂乱埋,污染环境。变换触媒在升温硫化时产生硫化废气,组分主要含有氢气、氮气、一氧化碳等,为可燃气体,如果直接排放将对大气造成污染,需经火炬系统处理后才可以排放。变换装置产生的冷凝液主要成分为水,还含有油以及溶解在其中的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气体,因此该冷凝液需经过进一步处理之后才可以重新利用。煤气水分离装置可以将冷凝液中溶解的气体减压闪蒸后排出,水中的油静置分离出来。
9.3.1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规定,煤气站内必须设封闭循环水系统,各种排水应集中处理。故本条文规定煤气化炉厂站各设备、水封和煤气管道冷凝水应集中处理后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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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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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燃气设计产量和质量
- 4 煤的干馏制气
- 4.1 一般规定
- 4.2 焦炉制气
- 4.3 直立炉制气
- 5 煤的气化制气
- 5.1 一般规定
- 5.2 压力气化制气
- 5.3 常压气化制气
- 6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1 一般规定
- 6.2 轻油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3 液化石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6.4 天然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
- 7 净化和调质
- 7.1 一般规定
- 7.2 干馏煤气净化
- 7.3 压力气化煤气净化
- 7.4 常压气化煤气净化
- 7.5 一氧化碳变换
- 7.6 煤气脱水
- 8 厂址选择和厂区布置
- 8.1 一般规定
- 8.2 厂址选择
- 8.3 煤的干馏制气厂区布置
- 8.4 煤的压力气化制气厂区布置
- 8.5 煤的常压气化制气厂区布置
- 8.6 油(气)低压循环催化改质制气厂区布置
- 9 节能与环保
- 9.1 一般规定
- 9.2 节能
- 9.3 环保
- 10 辅助设施
- 10.1 电气与仪表自动化
- 10.2 给排水与消防
- 10.3 通风除尘
- 附录A 煤的干馏制气(含净化装置)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 附录B 煤的气化制气(含净化装置)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 附录C 碎煤加压气化典型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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