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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公共厕所的设计应以人为本,并应遵循文明、卫生、方便、安全、节能的原则。
3.0.2 公共厕所外观和色彩设计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3.0.3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进行功能分区,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应合理布置,并应充分考虑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的配置。
3.0.4 公共厕所应分为固定式和活动式两种类别,固定式公共厕所应包括独立式和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根据公共厕所的位置和服务对象按相应类别的设计要求进行。
3.0.5 独立式公共厕所应按周边环境和建筑设计要求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独立式公共厕所类别的设置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 独立式公共厕所类别
注:独立式公共厕所二类、三类分别为设置区域的最低标准。
3.0.6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按场所和建筑设计要求分为一类和二类。附属式公共厕所类别的设置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附属式公共厕所类别
注:附属式公共厕所二类为设置场所的最低标准。
3.0.7 应急和不宜建设固定式厕所的公共场所,应设置活动式厕所。
3.0.8 独立式公共厕所平均每厕位建筑面积指标(以下简称厕位面积指标)应为:一类:5m2~7m2;二类:3m2~4.9m2;三类:2m2~2.9m2
3.0.9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用地应包括公共厕所建筑用地及附属化粪池、道路等用地。
3.0.10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的有关规定。
3.0.11 公共厕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3.0.12 公共厕所卫生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0.1 以人为本是公共厕所设计的基本理念,具体体现于文明、卫生、方便、安全、节能的设计原则。该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并贯穿于整体与细节设计的全过程。
3.0.4 本条对公共厕所的分类方法是:先根据是否固定分为固定式公共厕所和活动式公共厕所,然后根据建筑的依附关系,将固定式厕所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
3.0.5 独立式公共厕所根据设置区域和建筑设计要求分为一、二、三类,其中一类为高档、二类为中档、三类为低档。以满足在不同区域设置不同类别公共厕所的需求。表3.0.5中规定的独立式公共厕所类别为设置区域的最低标准。如条件允许,二、三类公共厕所可分别提高类别。
3.0.6 附属式公共厕所根据设置场所和建筑设计要求分为一、二类,其中一类为高档、二类为中档。以满足在不同场所设置不同类别公共厕所的需求。表3.0.6中规定的附属式公共厕所类别为设置场所的最低标准。如条件允许,二类附属式公共厕所可提高类别。
3.0.7 活动式公共厕所是固定式公共厕所的重要补充。一方面,在组织各种大型社会活动时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应急;另一方面,在需要设置公共厕所,又不宜修建固定式公共厕所的地段可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解决民众的如厕问题。
3.0.8 不同类别独立式公共厕所平均每厕位建筑面积指标(旧城区改造时可适当放宽)除了作为公厕分类(等级)的参数外,还可作为规划部门进行公厕建筑面积规划和建设单位投资估算的依据。
3.0.9 不同类别独立式公共厕所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化粪池和室外(如无障碍坡道、必需的建筑间隔距离等)用地面积。
3.0.10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规定了单层建筑、多层建筑、楼梯、挑檐以及不同层高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也运用于公共厕所建筑面积的计算。
3.0.11 公共厕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该条款为新增内容。公共厕所为多层建筑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3.0.12 公共厕所的室内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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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1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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