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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4. 1 一般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属于安全重要非安全级,需满足Q3质保等级的要求并且系统在运行阶段要接受定期试验检查,另外,所有设备应经过抗震试验鉴定并能承受极限安全地震(SL-2)荷载,且保证其可运行性(见附录B)。
  a)每个机组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为独立系统;
  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1)快速地探知早期火灾;
    2)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
    3)监测火势发展;
    4)启动报警装置,在通往火灾发生的区域及主控制室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5)控制相应的固定灭火装置、防火阀和排烟系统的排烟阀。
  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d)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4.4.2 系统设计要求
4.4.2.1 报警区域的划分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相邻几个防火区组成。
4.4.2.2 探测区域的划分
  探测区域应根据防火区域划分,一个探测区域宜是一个防火区或一个防火小区。
  探测区域的设计应与消防行动卡使用相一致。
  当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消防排烟系统或手动、自动灭火系统时,探测区的划分要与防火区或防火小区相配合。
4.4.2.3 探测线路的设计
  探测线路的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a)火灾探测回路采用带地址码的二总线环路形式;
  b)一个探测线路不应监测属于不同系列的防火区或防火小区;
  c)当采用信号模块接入不带地址码探测器时,探测器应在同一系列的防火区或防火小区及排烟分区内;
  d)当一个探测线路监测几个防火区或防火小区,探测系统不但要指示起火的首发区域,而且要指出烟雾蔓延的区域(火灾跟踪)。这种设计可以使消防队快速采取行动;
  e)探测线路不宜监视位于几个楼层的房间,除非可以在火灾就地模拟盘显示发生火灾房间的位置;
  f)一个探测器的动作报警不应影响回路上其他探测器的运行;
  g)如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控制保护安全相关设备的灭火设施时,在设有安全重要物项的防火区内应采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等类型探测对火灾进行确认,以避免误动作或拒动;
  h)探测线路的往复应通过不同防火区或防火小区的不同路径敷设。
4.4.3 系统布置原则
4.4.3.1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要求
  根据火灾危害性分析,选择火灾探测器类型:
  a)在火灾初期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对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探测器;
  b)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c)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d)因放射性而不易进入的强辐照场所等宜选择高灵敏度空气采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无遮挡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f)电缆通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等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
  g)在易燃易爆区域,应采用本安防爆型火灾探测器;
  h)对火灾形成因素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择探测器;
  i)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场所,除设置火灾探测器外还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4.4.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的部位。例如:电梯前室、消防疏散通道等。
4.4.3.3 火灾就地模拟盘的设置
  火灾就地模拟盘设置于主要厂房和建筑物入口或各楼层主要楼梯口明显部位。这种带有模拟平面图和指示灯的装置可以快速把消防人员引向着火的房间。为此,探测线路的“早期火灾”指示信息应予以储存并显示。
  火灾就地模拟盘上设置现场操作员用于控制的按钮,并显示固定灭火设备的动作指示灯的信息。
  火灾就地模拟盘应包含以下内容:
  a)建筑平面图、房间编号等;
  b)防火分区的情况;
  c)防火门、防火阀和排烟阀的位置和状态显示;
  d)固定灭火设备的状态显示;
  e)每个防火分区的防火阀和排烟阀的集中控制按钮;
  f)现场测试按钮;
  g)电源状态显示,运行、故障和停止。
4.4.3.4 火灾集中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火灾集中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原则如下:
  a)火灾集中报警控制器安装在主控制室或其他电子设备房间;
  b)火灾集中报警控制器应显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各个部件状态的主要信息;
  c)火灾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能提供总的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4.4.3.5 电源要求
  各机组的火灾集中报警控制器由相互独立的机组电源供电:
  a)主电源由机组应急电源系统供电,并且应保证机组大修期间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供电;
  b)备用电源宜采用蓄电池组或不间断电源(UPS)装置,在主电源中断时自动投入,可维持系统大于8h的正常工作;
  c)辅助电源是主备两种电源均中断时的报警信号电源,这种电源只用于失电报警;
  d)能手动或自动控制启闭相应的消防设备,并能显示其工作状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集中供电的方式,工作电压宜采用直流24V。
  对于空气采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部分应符合上述要求,用于反应堆冷却剂泵隔间的空气采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取样部分宜为双重设置,每个抽风机由不同的电源系列供电。
4.4.3.6 布线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电缆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缆,防火阀控制电缆采用耐火电缆,符合GB/T 18380的要求。
4.4.4 火灾报警信号
  对房间的火灾探测应是连续的。探测到某一房间的火灾通过下列信号显示:
  a)火灾集中报警控制器上的总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b)主控制室音响和可视报警信号;
  c)火灾就地模拟盘上的音响和灯光报警信号;
  d)安装在每个探测器上的指示灯可以鉴别探测器是否报警。
4.4.5 特殊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以下受固定灭火系统保护的重要设备,尽可能独立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变压器:主变、辅变、厂用电降压变压器;
  b)润滑油箱,或者是主汽轮机、汽动给水泵、反应堆冷却剂泵、上充泵等主要转动机械的调节油箱。
  该探测系统与受保护设备的供电由同一电源线路供电。相应的信号与其他信号一起(如油压丧失、轴承温度过高等信号)送到主控制室。
4.4.6 探测装置运行管理
  火灾探测装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措施要求:
  a)对探测器定期进行就地运行性试验;
  b)对探测器定期进行清洗、检测;
  c)探测器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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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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