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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蓄水试验
12.1.1 本节适用于平面防水层的现场蓄水试验。蓄水试验应在一道防水层施工完毕后进行。
12.1.2 蓄水试验前,应封堵试验区域内的排水口。最浅处蓄水深度不应小于25mm,且不应大于立管套管和防水层收头的高度。
12.1.3 蓄水试验时间不应小于24h,并应由专人负责观察和记录水面高度和背水面渗漏情况,出现渗漏时,应立即停止试验。
12.1.4 蓄水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排除蓄水。
12.1.5 蓄水试验前后,可采用红外热像法对被测区域进行普查对比。
12.1.6 蓄水试验发现渗漏水现象时,应记录渗漏水具体部位并判定该测区及检测单元不合格。
条文说明
12.1.1 蓄水试验主要目的是为检测平面防水层的整体性,应对验收规范中有蓄水试验要求的部位进行蓄水试验。
现有验收规范中,《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第3.0.12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第9.0.8条规定“具备蓄水条件的檐沟、天沟应进行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并应填写蓄水试验记录”;《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ECS196:2006第6.1.1条第9款规定“地面和水池、泳池的蓄水试验应达到24h以上进行检验不渗漏”,第6.6.1第4款规定“所有厨房、厕浴间均应进行蓄水试验”。
12.1.3 蓄水试验时,蓄水深度不宜过深,并注意屋面蓄水的总重量,不能超过屋面结构的承载能力。对于立管根部及女儿墙卷材收头等部位,应沿着立管或女儿墙根部浇水,检查收头部位的渗漏水情况。一旦出现渗漏,必须立即停止试验,待渗漏点处理完毕后再重新进行蓄水试验。
12.1.5 对于有怀疑部位可在蓄水试验前首先采用红外热像法进行扫描,蓄水试验结束后,首先目测有无渗漏水的部位,如无明显的渗漏水现象,可在表干后采用红外热像法对蓄水部位进行扫描,对比蓄水前后的红外热像图以便查找渗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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