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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地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取得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第一条 本条说明了本建设标准编制的目的。
    城市公共停车场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专项规划确定的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合理建设是提高城市运转效能的重要举措,是城市交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为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编制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条说明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编制,有助于合理确定相关停车设施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改进建设实施方式;有助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有助于提高决策科学化和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推动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具体作用如下:
    一、是为编制者、评估者和审批者三个层次的对象服务。
    二、是编制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三、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四、是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指标、建设规模、建造水平、设施配置、投资估算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为政府主管部门对使用公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和确定投资总量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条说明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城市公共停车场按照停放车辆类型分为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专供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停放的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场是专供不具备动力装置驱动或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停放的停车场。
    机动车停车场按停放位置分为路外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用地红线以内划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路外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用地红线以外专门开辟、建设的停车场所。
    本建设标准不包含非机动车停车场及路内停车场。
    停车场按城市规划管理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两种类型。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指公共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内各单位就业或居住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走亲访友等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中由业主申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以及城市公共停车场,统称为公共停车场,即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的法规、产业经济技术政策。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以坚持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充分发挥停车事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为宗旨,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要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现实需要,使停车场的建设标准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社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等政策和行业发展方针,争取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设计规范、经济适用,能够满足停车场在较长一段时间的停车需要。
第五条 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基本原则。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过程中,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指导确定用地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突破城市规划的要求。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时应首先制定远期发展规划,在此基础上细化近期建设规划,实现远、近期相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 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要求。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时首先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在布局与规模确定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用地、规划、环境保护和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特殊位置、特大规模和特定要求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尚应取得地质、文物保护、消防等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各地也可视当地经济发展政策、交通发展趋势、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管理的实际情况,适度增加审批意见要求。
第七条 本条说明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城市公共停车场信息管理的重要性,以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
    城市公共停车场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补充,与道路、用地开发密不可分,因此,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建设衔接问题。公共停车场的相关信息是分析城市停车特征的基础数据之一,是分析评价停车现状、制定和完善停车政策的基础。城市公共停车场及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均应采集并上传停车信息。各城市应加强公共停车场的信息管理,可建立统一的公共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可在公共停车场中推行电子收费系统,以方便信息采集。
第八条 本条说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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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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