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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


第四十七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有效的预防和救灾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行车坡道应采取防雪、防滑等措施。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距建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安全、消防、噪声、震动和景观等因素,噪声超标的机电设备应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在人口、建筑稠密地区建设的停车场建筑应采取防止产生光污染的相关措施。
第四十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机电设备应采用质量可靠、技术合理的设备。对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合理安排停车位与绿化的比例,宜建设成绿化型停车场。
条文说明
第四十七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包括耐火等级的规定,防火分区及建筑消防设计的规定,消防通道、疏散出入口、自动灭火装置和防排烟设备等。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耐火等级,地下停车场应为一级,特大、大、中型停车场不低于二级,其他不低于三级。北方地区停车场坡道应采取防雪、防滑措施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作为城市基础设施会对其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城市公共停车场距建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安全、消防、噪声、震动和景观等因素,特别对其产生的噪声污染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达到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城市中心区域[如中央商务区(CBD)等核心区域]应采用防止光污染的相关措施,以改善城市整体景观环境。
第四十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所需建筑设备除满足使用功能外,还需保证使用安全。
第五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兼顾环境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车辆尺寸规格合理处理车位与绿化的关系,最大限度提高停车场绿化率;地面停车场应按生态标准建设;多层停车场应注重立体绿化;应为绿化植物生长创造必要适生条件,城市公共停车场宜建设成绿化型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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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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