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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气系统、交通工程设施等必需的建筑设备。各类建筑设备应统筹设计,合理布置。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给水系统可分设生产给水、生活给水、绿化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给水系统宜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各给水系统及其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及其设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排水系统的各种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并应分类集中排入城市排水系统。地面停车场的生活污水、消防及冲洗废水和大气降水宜自流排入城市污水及雨水排水系统,地面停车场的雨水收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规定,地下停车库的低洼处应分类集中设置排水泵站(房),提升排入相应排水系统。
第三十四条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内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中的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的通风系统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场内卫生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电气系统由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等组成。供配电系统设计及供电要求、供配电线路及其相关电器设备产品与安装要求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地面停车场应具备照明供电条件,地面照度应略高于与其衔接的道路。地上停车楼、地下停车库与机械式停车库的人车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具备事故照明持续时间30min的条件,照度标准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三层及以上特大、大型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应设客用电梯,电梯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相关规定。客梯兼做消防电梯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根据类型、建设规模等级设置交通工程设施。交通工程设施可分为交通管理设施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包括标志、标线、信息系统和运行监控系统等;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护栏、隔离设施、防撞设施等。
第四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交通标志,宜采用附着式标志安装方式,条件受限时也可采用单柱、悬臂或门架式标志安装方式。交通标志不应侵占行车与停车限界。交通标志版面形状、颜色、尺寸、构造与支持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一般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交通标线包括标划与设置于停车场地面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凸起路标与轮廓标等。特大、大型城市公共停车场应以交通标线区分停车位、行车道、禁行(停)部位及场内分区等。交通标线的设置原则、形状、尺寸、材料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一般城市道路交通标线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宜设置与政府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兼容与共享的信息系统,并预留接口。
第四十三条 特大、大型停车场应设置信号灯、警报灯、信息板等信息系统以辅助场内交通组织与管理。信号灯与信息板的设置应满足使用者的可视性,且应与停车场其他监控系统相结合,实现自动控制。对具备条件的特大、大型停车场宜设置包括信息采集处理与发布功能的停车诱导系统。
第四十四条 具有车辆进出控制及收费管理要求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行车指示系统,宜设置运行监控系统,特大、大型和机械式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运行监控系统。
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监控系统应具备入口车位信息显示及出口收费显示、出入车挡控制、出入车辆识别控制、自动计费收费管理、保安对讲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分区车辆统计等功能。运行监控系统宜独立运行,通过中央控制室实施智能化管理,亦可与其他管理监控系统联网。其系统设计、控制设备与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无侧墙坡道、开敞式停车楼临空面应设置刚性护栏,场内弯道、坡道等特殊部位应根据需要选择适宜类型护栏防护。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金属网、绿篱、混凝土或钢柱式隔离封闭设施。护栏与隔离设施的材料与结构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的相关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在停车位临障碍处设置停车挡,以保障停车安全,宜在场内柱、墙阳角及凸出构件等部位设置防撞措施,停车挡与防撞措施设置原则与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第三十一条 本条说明城市公共停车场建筑设备的一般构成。各类停车场应根据其建筑类型、等级与功能要求配备不同类型的建筑设备,并应符合本建设标准附录二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条说明城市公共停车场给水系统的构成。城市公共停车场一般具备市政给水供水条件,可直接利用,仅在水压、水量不足时需利用调节装置。给水系统的具体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中第3.1~3.3节的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具体要求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及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第7.1~7.3节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城市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应将城市公共停车场产生各类污水分别集中处理后排放,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中第4章的有关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排水系统应采用暗沟(管)方式,以满足使用功能及环保卫生的要求。雨水利用系统是一个新的建设内容,需要各专业分别设计和配合才能完成;比如雨水的水质处理和输配,需要给水排水专业的配合,雨水的地面入渗等,需要总图和园林景观专业配合,集水面的水质控制和收集效率,需要建筑等相关专业配合。地面停车场雨水收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其雨水收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应根据各地区气候条件确定是否设置采暖系统,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特大、大、中型城市公共停车场中的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内应设置集中采暖系统。一般根据实际可能供热条件选择热媒类型,从技术经济角度综合考虑,宜采用热水作为热媒。采暖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3章和第4.1、4.3、4.8节中的相关规定。为提高采暖效率和节能,严寒区的停车场出入口提倡设置热空气幕,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中第4.6节的规定,位于严寒地区的城市公共停车场中的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出入口宜设置热空气幕,其送风方式宜采用由上向下送风。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还应满足通风卫生标准,以满足使用者人身健康安全的要求,有关空气质量、污染物浓度控制、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等卫生标准具体详见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中第3章条文及条文说明。出于经济适用性的考虑,仅在自然通风卫生条件不足时,要求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设施,具体详见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中第5.1~5.4节的规定。同时应具备事故通风及防烟、排烟系统功能,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第8.1、8.2节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电气系统构成与设计及其相关设备产品与安装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第3、8章的规定,特大、大型以及机械式停车场的用电负荷应为一级,其他应为二级,供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成系统,机械式停车场内宜设置应急供电系统。关于配变电设施设备的设置要求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第4章的有关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内应根据供电条件、负荷性质与用电容量等合理设置配变电室,选用节能型变压器,配变电室位置应便于运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条提出了城市公共停车场照明方式和种类的一般要求,以及停车场主要部位的照明标准,在特定部位还应具有事故应急照明条件,需要时设置防雷接地保护装置以保证使用安全。地面停车场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的有关规定,地上停车楼、地下停车库和机械式停车库具体规定详见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中照度标准值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电梯的适用场合、设备要求及与消防管理的结合,详见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第9.4节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交通工程设施的种类与组成取决于停车场类型、规模等级,并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交通工程设施一般由交通管理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两部分组成。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这两条规定了城市公共停车场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构成。交通标志的安装方式、方法与要求,交通标线的施划要求,标志、标线的材料、规格、尺寸等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公共停车场(包括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中由业主申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宜设置信息系统;公共停车场信息系统宜与政府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兼容与共享,并预留接口。
第四十三~四十五条 这几条规定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内需设置信息系统和运行监控系统的要求,并对每种系统的构成及详细规定进行了说明。
第四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在必要时应设置护栏、封闭隔离装置、停车挡、防撞装置等交通安全设施。其设置条件、部位、材料与结构形式等应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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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2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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