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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
2.7.1 治理污染的设施和职业危害治理设施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7.2 施工作业人员的膳食卫生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2.7.3 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的规定。产生粉尘、噪声、毒物等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严格管理,增加作业人员防护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同时应对环境保持监测,对超标的作业环境及时治理。
2.7.4 施工和生活垃圾、废弃材料应按规定的区域进行堆放,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对施工和生活垃圾、废弃材料的处置应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2.7.5 不应随意移动、拆除、损坏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装置、设施和警示标志。
2.7.1 为了保证施工作业场所及周围环境不被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侵扰,同时保证大气、土壤、水资源不被污染,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
职业卫生“三同时”要求是指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2.7.3 控制粉尘对环境造成危害,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1和《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2部分: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GBZ/T 210.2作为执行标准。控制噪声对环境造成危害,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作为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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