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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砂石料生产工程
3.3.1 砂石料开采量、开采区域、开采时间及作业工具不应影响河道行洪、输水和通航安全。
3.3.2 施工单位设计、制造或组装的砂石料生产线和机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3.3.3 应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道路畅通,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并整改,定期维护保养施工机械设备,定期维护各种临时设施。
3.3.4 当砂石料料堆起拱堵塞时,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料堆上进行处理。应根据料物粒径、堆料体积、堵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3.5 陆上砂石料开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批准的范围、期限、限量及技术规范和环保要求组织开采;
2 不应向河道内倾倒或弃置垃圾、废料、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 不应破坏防洪堤等设施;
4 危险地段、区域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
5 采砂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
3.3.6 水下砂石料开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事水下开采及水上运输作业,应按照作业人员数配备相应的防护、救生设备。作业人员应熟知水上作业救护知识,具备自救互救技能。
2 不应使用污染环境、落后和已淘汰的船舶、设备和技术。
3 开采作业不应影响堤防、护岸、桥梁等建筑安全和行洪、航运的畅通。
3.3.7 人工砂石料开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料场布置应符合建设、设计单位确定的范围和方案。
2 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人员交底。
3 开采过程中,应定期对揭露的地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与原勘探资料不符而且危及施工人员、设备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4 开挖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支护和安全监测措施。
3.3.8 用于砂石料的破碎、筛分、连续运输及洗砂的机械设备安装与操作应符合本标准第2.3节和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 399的有关规定。
3.3.9 设备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启动柜或设备配电室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标志。
3.3.10 在破碎机腔内检查时,应有人在机外监护,并且保证设备的安全锁机构处于锁定位置。
3.3.1 我国各大江河流域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都制定了所属江河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定在河道采砂必须申办采砂许可证。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不得进行河道砂石料开采作业。
3.3.4 砂石料仓因潮湿而起拱的现象经常发生,作业人员直接站在料堆上处理,破拱后人员随料堆塌陷,易发生淹溺窒息事故,本条对此做出规定。处理方法可采用取挖除料堆、高压水冲、小型爆破及机械破拱等。
3.3.9、3.3.10 破碎机属于高速旋转设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时由于石料的体积和硬度不同,易造成破碎机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堵转、堵塞等问题。对破碎机械设备维修和检查时,为防止他人不知情而操作机械设备运转,危及维修及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需挂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对待悬挂标示牌的工作。在破碎机腔内检查时,机外需有人监护并确保设备的安全锁机构处于锁定位置,充分保证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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