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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供电和接地


5.7.1  控制系统的供电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5.7.2  公用工程站房中,采用常规仪表控制时可选用普通电源;采用小型可编程序控制器(PLC)控制时可选用不间断电源,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5.7.3  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流为220V±10%,(50±0.5)Hz;

        2)直流为(24±1)V;

    2  不间断电源交流应为220V±5%,(50±0.5)Hz。

5.7.4  用电仪表的外壳、仪表盘、柜、箱、盒和电缆槽、保护管、支架、底座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做接地保护。

5.7.5  控制系统和仪表接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和《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定》HG/T2051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7.4  现场仪表等的金属外壳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以防止静电干扰和冲击,特别是在爆炸区域的现场仪表等的金属外壳必须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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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纶工厂设计规范 GB5092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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