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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消防和火灾报警


6.4.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6.4.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采用蓄电池作为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6.4.3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末端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且配电线路宜采用阻燃电缆或耐火电缆。

6.4.4  生产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6.4.5  爆炸危险环境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内容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中相应条文的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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