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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环境保护、职业安全与卫生


12.0.1  使用有毒、有害物料的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防尘、防毒措施,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2.0.2  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燃、易爆、有毒物料散发并易积聚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通风设备;

    2  工艺设备运转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和防护屏;

    3  储存、使用DEA、PDA、EDA、DMAc等物料的储罐区和作业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4  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并应采用惰性气体保护

12.0.3  锅炉或供热系统向大气排放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净化措施。

12.0.4  某些工段或设备排出的尾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纺丝溶剂、精制回收装置排空气体应采用填充式洗涤塔或其他专门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2  聚合反应器和组件清洗间排出的气体,应经洗涤吸收后排放。

12.0.5  生产区域的雨水和废水应分流排放。生产废水应经汇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25的有关规定。

12.0.6  工作场所的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对产生超过卫生标准噪声的设备和区域,应采取消声减振、隔振吸声的综合控制措施。

12.0.7  氨纶生产中产生的废渣、废丝、聚合废液、精制废液和废滤网布等应分类管理,可分别焚烧、外卖或交由专门机构处理。

12.0.8  热媒站和调配、使用、储存乙二胺、1,2-丙二胺的场所,应设置劳动安全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2.0.2  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无组织散发会影响生产环境或操作人员的健康,故应采取严格的安全卫生措施。

    1  有易燃、易爆、有毒物料散发并易积聚的场合,主要是指加料工序、组件清洗和检修时段等非正常排放的场合,应设置送排风和局部排风设备,目的在于降低有害气体浓度;

    2  主要是指纺丝甬道和纺丝热风系统需要密闭,卷绕机导丝盘需要有防护罩,以防备溶剂无组织散发;

    4  易燃、易爆物料储罐必须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并应采用氮封,目的在于阻隔氧气,避免物料被氧化,影响产品质量,同时防止火灾的发生。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2.0.3  氨纶生产中向大气排放的有害物质主要是工艺废气和锅炉燃烧废气。这里指的锅炉燃烧废气,主要是SO2和烟尘,对这些废气的处理已经有成熟的技术,一般锅炉采用水膜除尘,除尘效率可达94%,烟气经过湿式除尘碱液吸收脱硫后,脱硫效率可达30%~40%,能够保证排出气体在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规定的限制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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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纶工厂设计规范 GB5092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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