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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预处理品的品质要求


6.2.1 采用分选处置方式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生活垃圾预处理品作为替代原料、燃料的品质应满足水泥熟料产品方案的要求。

6.2.2 作为替代原料的生活垃圾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iO2、Al2O3、Fe2O3、CaO等有用成分灼烧基含量总和应达到80%以上;

    2 K2O、Na2O、S、Cl等有害成分的含量应满足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控制要求,并应最终满足水泥熟料产品的质量要求。

6.2.3 作为替代燃料的生活垃圾可燃组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实物基的热值宜大于11MJ/kg;

    2 灰分含量宜小于50%;

    3 水分含量宜小于30%。

6.2.4 厨余物分选出后,宜采用生物干化或其他脱水措施,将水分含量降至40%以下再进入水泥熟料烧成系统。

条文说明

6.2.1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作为替代原料、燃料应满足生产配料要求,以免导致使用后变更或增加配料品种,给水泥熟料生产的配料和工艺流程带来不便。

6.2.2 此条参照欧洲有关标准制订。

6.2.3 水泥窑是敏感的热工系统,热流、气流及物料流的变化会打破系统本身的平衡,给水泥窑的稳定生产带来干扰,使用替代燃料时系统应免受过大干扰。生活垃圾的热值比传统燃料的热值低,为达到相同的燃烧温度,必然需要增加热能,即增加替换燃料量,相应也会导致系统烟气量的增加,造成回转窑和预热器系统气体流速过高,打破原有的各种平衡。

    为保证回转窑的热工制度,燃料完全燃烧放出的热量和燃料及空气带入的物理热全部用于加热烟气,同时考虑到各种热损失,燃料燃烧生成的烟气所达到的温度即实际燃烧温度。根据这一原则,生活垃圾可燃组分作为替代燃料为保持燃烧温度及烟气量增加较少要求,有最低热值的要求。根据数值计算结果及欧洲一些科研机构及国家的实验与生产实践表明,替代燃料最低热值为11MJ/kg,保证窑内燃烧温度的前提下,烟气量增加很少,不会破坏窑内平衡。替代燃料尽量选用灰分较低、挥发份适当、热值较高的可燃组分,并尽量保证成分的稳定性。对生活垃圾替代燃料的检验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固体生物质燃料检验通则》GB/T 21923进行。替代燃料的水分降低,蒸发替代燃料中水分所需的热量也降低,这会使生活垃圾中的热值发挥得更加充分。

6.2.4 由于生活垃圾中厨余物的含水率较高,大量水分进入水泥熟料烧成系统,将会影响烧成系统的稳定性,同时水分的气化会消耗更多的热能;另一方面,城市生活垃圾中氯等有害成分含量较高,若直接进入水泥烧成系统,将会增加水泥烧成预分解系统结皮堵塞的可能性,因此可结合好氧发酵干燥及其他脱水技术,使城市生活垃圾在预处理阶段达到较好的脱水效果,同时使钾、钠、氯等干扰水泥生产的成分随渗滤液排出,实现降低城市生活垃圾含水率及干扰成分含量的作用,提高垃圾的处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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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 GB509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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