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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渗滤液及污水的处置


9.2.1 生活垃圾处置中渗滤液及污水处理系统设计,应根据垃圾处置工艺、污水量、污水水质、当地环保要求等因素确定。

9.2.2 渗滤液及污水可直接喷入水泥熟料烧成系统处置,或单独设置污水处理装置。

9.2.3 需排放的渗滤液及污水必须进行处理,排放浓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渗滤液及污水以任何方式直接排放。

9.2.4 渗滤液及污水处理系统应设置异味控制及处理设施。

条文说明

9.2.2 本条提出了不同情况下渗滤液的处置问题,有的情况可直接入窑,有的情况需单独配套渗滤液处置系统。分选处置时,若垃圾预处理厂距离水泥厂较远,预处理厂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垃圾预处理废水必须经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若预处理车间设在水泥厂区内,渗滤液可直接喷入水泥烧成系统加以处置。若垃圾渗滤液及废水允许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时,应按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标准,对垃圾渗滤液进行预处理。

9.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目前我国生活垃圾中含水率普遍较高,垃圾在储存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较多,垃圾渗滤液是高浓度的有机废水,有很强的环境污染性,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不允许渗滤液、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与雨水合流排放,应收集处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后排放。

9.2.4 渗滤液处理的全过程均应做好各种防治有害物散发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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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 GB509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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