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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劳动保护


10.3.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设备、容器应设置在密闭建筑物内,密封车间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10.3.2 生活垃圾卸车、预处理、处置车间应采取全过程自动化控制,并宜设置联锁。

10.3.3 生活垃圾处置车间的通风收尘、除异味设施应保持完好,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10.3.4 生活垃圾卸料平台等场所,宜设置喷药消毒、灭蚊蝇等装置。

10.3.5 生活垃圾处置厂区应设置监控检测设施、事故应急设施、卫生设施。工厂应设医疗室,应配备急救设备及药品,并应为员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10.3.6 建设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厂时,应进行职业病危害与控制效果的可行性评价。

条文说明

10.3.1~10.3.3 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厂,接收、储存、预处理车间空气中会含有污染物,直接影响员工的嗅觉及身体健康,因此要求设计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持处理场所的密闭,防止对员工的危害。保证生活垃圾储存、处理车间及场所室内形成微负压,是为了防止异味气味逸出,空气净化设施是为了将气体净化后排出。

10.3.5 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厂因处理对象及过程的特殊性,工厂应设置医疗室,具有简易处理突发性人身伤害事故的能力。

10.3.6 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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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 GB509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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