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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9.1.2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方案应满足环保要求。排放物中所含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9.1.3 防治污染的环保设施应与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9.1.4 生活垃圾预处理、输送、装卸过程应密闭,垃圾处置全过程均应采取防腐、防渗、防冲刷浸泡、防异味扩散等措施。

9.1.5 分选处置工艺的可燃性垃圾组分、直接处置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化气、烟气必须在水泥熟料烧成系统850℃以上的区域投入。投入区域温度高于1000℃时,气体停留时间必须大于1s;投入区域温度在850℃~1000℃时,气体停留时间必须大于2s。

条文说明

9.1.1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尽管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利于环境保护,但由于项目的特殊性,在政府作出决策的过程中,其建设规模、厂址选择、防护距离、污染防治措施等问题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应请有关专家对项目方案做环境方面的咨询,这对政府的正确决策必然会产生积极的影响。项目如果事先不做环境影响评价,建好后出现任何影响环境或周围居民的情况,都可能被责令停产、搬迁、拆除,必将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

9.1.2 水泥回转窑内的烟气温度高、物料在窑内停留时间长,这些都有利于有害物质的分解。产品性质应同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要求和其他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厂内生活垃圾储存场所及处置过程污染物的排放均应符合现行相应标准要求。总之,水泥厂在综合利废、服务社会的同时,应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产品质量,避免发生二次污染。

9.1.3 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损害开发的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为“三同时”制度。这是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建设项目应按照“三同时”的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环境污染问题。同时设计又是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前提。

9.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生活垃圾投入的温度区域及烟气停留时间,主要是从大气环保的角度来考虑的。在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中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见表1。

表1 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

    二噁英和呋喃是同类物质的混合体,包括多氯二苯并噁英(简称PCDDs)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简称PCDFs),它们分别有73种和135种同族异构体。由于两种同族异构体物质基本物理化学结构相似,利用统一的PCDDs/PCDFs表示,俗称二噁英(Dioxin),该类混合型物质在常温下和酸碱环境中均较稳定,熔点约为300℃,分解温度一般在700℃以上,是难挥发、难溶于水的混合型(白色)固体物质。

    为了控制垃圾焚烧过程中二噁英类有机污染物的生成,需要满足垃圾焚烧过程的“3T”准则(即time、temperature、turbulence要素)。垃圾在焚烧区域停留的时间过短,将影响到燃烧效率、焚烧去除率和二噁英分解是否彻底,故需保证一定的停留时间,使垃圾燃尽;同时垃圾焚烧过程要求控制适宜的燃烧温度,燃烧温度过低,会使垃圾燃烧不完全。国内外研究结果及工程实践表明,一般情况下,要求燃烧温度大于850℃,烟气在高温区的停留时间在2s以上,这样,可以保证垃圾与空气充分混合,实现完全燃烧、环保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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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 GB509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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