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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功能要求


4.3.1  自动试验系统(ATS)

    在第5章规定的间隔和持续时间内,自动试验系统应检查应急照明灯具及相关电源的功能运行,并识别影响操作功能的故障。识别出来的故障应在24h内标示或报告。

    合格性由目视和试验(第5章)检验。

4.3.2  应急电池电源

    如果电池电源失效,试验系统应检查并标示出来。

    合格性由试验期间断开电池来检验,试验期间故障应被标示出来。

4.3.3  应急模式下试验的灯

    如果安装了转换装置,则试验系统应检查核实转换装置已经从应急电池向灯输送电。

    合格性由以下试验检验:

    如果给到电池的充电率高于满载荷的15%,试验期间充电器应断开;

    如果充电率是满载荷的5%~15%,试验期间充电器应补偿;

    如果充电率小于满载荷的5%,试验期间充电器应忽略。

4.3.4  应急模式和正常电源条件下试验的持续式灯

    对持久照明并且没有转换装置的持续式灯(在线系统,如GB 7000.2中第17章的定义),试验系统应检查核实在电源供电正常和供电失效条件下灯都正常地工作。

    注:带转换装置的持续式灯具可以按4.3.3试验。

    合格性由持续式灯工作时检查试验系统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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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供电的应急疏散照明自动试验系统 GB2668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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