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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持续试验
对全部额定持续时间,应根据制造商的说明书在ATS系统试运行时进行试验,并且至少应每年自动重复试验一次。
注1:试验时应检查应急工作持续时间内应急灯被点亮,或检查实际应用中等效的电池放电率。
注2:注意可能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试验频率和要求的试验类型。
随机自动初始化的额定持续试验应在试运行后4周~52周内进行。
非授权人员不能更改试验持续时间。
如果在预设的额定持续试验之前24h内发生电源失效,试验应延后并应在电源恢复后7d内重新安排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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