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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试验和充电期间可能使用的场所的要求


 6.3.1  通用要求

    对于持续试验和之后电池再充电期间要使用的场所内的设施,系统应符合下述两个预防性测量中的一个:

    a)  自容式灯具系统用6.3.2;或

    b)  中央供电系统用6.3.3。
6.3.2  自容式灯具试验

6.3.2.1  通用要求

    自容式应急灯具应根据6.3.2.2、6.3.2.3或6.3.2.4中的一个要求进行试验,以保证电源失效时提供安全水平的应急照明。

6.3.2.2  交互灯具的试验

    ATS应设计成一个灯具检测和完全再充电后再开始下一个灯具的试验。ATS提供者应为每个ATS系统提供安装说明。

    注1:在某些国家接受自容式灯具的随机试验。

    注2:包括计时和检测操作在内的所有其他试验要求应自动执行。

    合格性通过确认在相同试验周期内试验程序没有影响交互灯具来检验。

6.3.2.3  试验功能的手动初始化

    如果有一个可见的故障标示(如7.2的描述),或标示之前12个月内额定放电试验未被执行的之前试验的记录,应接受试验的手动初始化。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3.2.4  试验功能的自动初始化

     自动初始化试验应根据第5章进行试验。但是,每年的试验应在投入使用后4周~52周内进行。

     注:操作说明应注意相邻灯具同时试验的可能性。应重视这种可能性,应特别注意包括在操作说明书中的标识。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3.3  中央供电系统试验

6.3.3.1  通用要求

     中央供电的ATS系统应能按照6.3.3.2和6.3.3.3之一进行试验,以保证电源失效时维持安全水平的一些应急照明。

6.3.3.2  双重电池

     如果ATS配有双重并联电池,电池应分成两部分进行ATS试验,每部分都能在另一个充电时提供照明。

     注1:在电池在维修或更换时,此系统也能保证灯具正常工作。

     合格性由双重电池交替操作进行检验,允许两次试验期间电池再充电24h。

     注2:连接到充满电的电池的灯具的位置应能保证如果试验周期内出现电源失效,逃生路线上的任何区域都不会全部黑暗。

6.3.3.3  试验功能的手动初始化

     如果有一个可见的故障标示(如7.2的描述),或标示之前12个月内额定放电试验未被执行的之前试验的记录,应接受试验的手动初始化。

     合格性由目视检验。

6.3.3.4  有限持续试验

     完成有限持续试验要用三分之二额定持续时间。额定试验持续时间在GB 7000.2中规定。中央应急供电系统应自动检测以保证电池放电电压不会低于三分之二额定持续时间放电的要求值。

6.3.4  自动试验记录设备

     当带记录装置的ATS用于监视应急照明设施的状态时,ATS应根据4标示试验结果,并标示故障灯具或线路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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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供电的应急疏散照明自动试验系统 GB2668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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