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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混合废水
5.4.1 下列废水不得排入混合废水处理系统内:
1 含各种络合剂超过允许浓度的废水。
2 含各种表面活性剂超过允许浓度的废水。
5.4.2 化学法处理混合废水宜采用连续式处理,且可采用图5.4.2 的基本工艺流程。
图5.4.2 化学法处理混合废水的基本工艺流程
5.4.3 混合废水中含有镉、镍离子时,应采用二级处理,第一级处理过程中pH值应控制在8~9,第二级处理过程中pH值应控制在大于或等于11;混合废水中不含有镉、镍离子时,应采用一级处理。
5.4.4 经化学法处理后废水中的污泥浓度可按下式计算:
Cjs=KC1+2C2+1.7C3+Css (5.4.4)
式中:Cjs——废水中污泥浓度(mg/L);
K——系数。以硫酸亚铁为还原剂时,当废水中六价铬离子浓度等于或大于5mg/L时,K值宜为14;当废水中六价铬浓度小于5mg/L时,K值宜为16;以亚硫酸盐为还原剂时,K值宜为2;
C1——废水中六价铬离子浓度(mg/L),当废水中离子浓度小于5mg/L时,应以5mg/L计算;
C2——废水中铁离子总量(mg/L);
C3——废水中除铬和铁离子以外的金属离子浓度总和(mg/L);
Css——废水进水中的悬浮物浓度(mg/L)。
5.4.5 在混合废水化学处理过程中,可根据需要投加絮凝剂和助凝剂,其品种和投加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5.4.1 本条规定了进入混合废水处理系统的排水水质条件,以避免超量的络合剂及表面活性剂对系统造成的不稳定,络合剂及表面活性剂的允许浓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5.4.3 废水中的金属离子在pH值为8~9的情况下,大部分能形成氢氧化物沉淀。在有镉离子、镍离子的情况下,pH需大于10.5,但此时两性金属如锌等会出现反溶,因此本条规定应采用二级处理。
除两性金属外,对于大多数金属而言,pH值越高其生成的氢氧化物沉淀越彻底,本条规定混合废水中不含有镉、镍离子时,处理过程中pH值应为8~9是为了控制药剂消耗量,而且符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5.4.5 在化学法处理时投加絮凝剂、助凝剂对固液分离是有利的,尤其是对有机物含量较高的混合废水,但是由于混合废水的成分复杂,絮凝剂和助凝剂的选用和投加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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