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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混合废水


5.4.1  下列废水不得排入混合废水处理系统内:

     1  含各种络合剂超过允许浓度的废水。

     2  含各种表面活性剂超过允许浓度的废水。

5.4.2  化学法处理混合废水宜采用连续式处理,且可采用图5.4.2 的基本工艺流程。

图5.4.2  化学法处理混合废水的基本工艺流程

5.4.3  混合废水中含有镉、镍离子时,应采用二级处理,第一级处理过程中pH值应控制在8~9,第二级处理过程中pH值应控制在大于或等于11;混合废水中不含有镉、镍离子时,应采用一级处理。

5.4.4  经化学法处理后废水中的污泥浓度可按下式计算:

Cjs=KC1+2C2+1.7C3+Css        (5.4.4)

式中:Cjs——废水中污泥浓度(mg/L);

           K——系数。以硫酸亚铁为还原剂时,当废水中六价铬离子浓度等于或大于5mg/L时,K值宜为14;当废水中六价铬浓度小于5mg/L时,K值宜为16;以亚硫酸盐为还原剂时,K值宜为2;

      C1——废水中六价铬离子浓度(mg/L),当废水中离子浓度小于5mg/L时,应以5mg/L计算;

      C2——废水中铁离子总量(mg/L);

      C3——废水中除铬和铁离子以外的金属离子浓度总和(mg/L);

      Css——废水进水中的悬浮物浓度(mg/L)。

5.4.5  在混合废水化学处理过程中,可根据需要投加絮凝剂和助凝剂,其品种和投加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条文说明

5.4.1  本条规定了进入混合废水处理系统的排水水质条件,以避免超量的络合剂及表面活性剂对系统造成的不稳定,络合剂及表面活性剂的允许浓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5.4.3  废水中的金属离子在pH值为8~9的情况下,大部分能形成氢氧化物沉淀。在有镉离子、镍离子的情况下,pH需大于10.5,但此时两性金属如锌等会出现反溶,因此本条规定应采用二级处理。

    除两性金属外,对于大多数金属而言,pH值越高其生成的氢氧化物沉淀越彻底,本条规定混合废水中不含有镉、镍离子时,处理过程中pH值应为8~9是为了控制药剂消耗量,而且符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5.4.5  在化学法处理时投加絮凝剂、助凝剂对固液分离是有利的,尤其是对有机物含量较高的混合废水,但是由于混合废水的成分复杂,絮凝剂和助凝剂的选用和投加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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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 GB5013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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