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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屋内配电装置对建筑物的要求
7.1.1 长度大于7000m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置2个出口。长度大于60 000mm的配电装置室,宜设置3个出口;当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一个出口可设置在通往屋外楼梯的平台处。
7.1.2 屋内敞开式配电装置的母线分段处,宜设置带有门洞的隔墙。
7.1.3 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
7.1.4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并应装弹簧锁,严禁采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7.1.5 配电装置室可开固定窗采光,并应采取防止玻璃破碎时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7.1.6 配电装置室的顶棚和内墙应做耐火处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地(楼)面应采用耐磨、防滑、高硬度地面。
7.1.7 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楼层楼面应有防渗水措施。
7.1.8 配电装置室应按事故排烟要求装设事故通风装置。
7.1.9 配电装置屋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立门槛,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
7.1.10 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区域内的继电器小室,宜采取防尘、防潮、防强电磁干扰和静电干扰的措施。
7.1.11 建筑物与户外油浸变压器的外廓间距不宜小于10 000mm;当其间距小于10 000mm,且在5000mm以内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000mm内的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和通风孔;当其间距在 5000~10 000mm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7.1.1~7.1.9 原规范第6.0.1条的保留条文。
7.1.10 新增条文。随着变电所、升压站控制水平的提高,现场总线的应用,大量的电子设备布置在高压配电装置内。为了抑制低频磁场对电子设备的干扰,本条规定了对布置在配电装置内的二次设备间应采取屏蔽措施。
7.1.11 原规范第5.4.8条的修改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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